我省地方人大发展60年回顾

18.09.2014  18:10

  从新中国诞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省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五个时期:
  一是人民代表会议时期(1950年到1953年)。新中国建政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代表主要是通过协商方式产生。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最高政权机关,闭会期间由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代行职权,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人民代表会议负责。从1950年8月到1952年11月,我省共召开了两届三次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彭德怀、副主席习仲勋、张治中当时分别到会讲话。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完成土地改革、恢复和发展生产、抗美援朝、三反五反运动、镇压反革命分子、工矿企业民主改革以及其他社会改革、争取国家财政状况根本好转等方面,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这一时期百废待兴,人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化程度提高,建设国家的热情高涨,各方面工作生气蓬勃。
  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曲折发展的时期(1954年到1965年)。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选举法。从1953年5月到1954年6月,我国第一次普选在城乡展开,这是最直接、最生动、最重要的民主实践。选举法当时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设区市、省和全国人大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954年设区市以下各级人大都已成立,8月5日至12日,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到1966年12月,我省经历了3届人大。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府委员会改为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政府。人民委员会与政府的组成人员交叉,这种体制主要是受“议行合一”理论的影响。1957年反右扩大化,极左思想愈演愈烈,国家政治生活出现不正常情况。1958年后,人代会往往不能按期召开,一些重大问题也不提交人代会审议,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
  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挫折和破坏的时期(1966年到1976年)。文革十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的挫折和破坏。革命委员会取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形成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体制。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由省革委会指派产生。文革结束后,空过省四届人大,省人大从第五届算起。市以下人大每届任期两年,文革前到了6届。1977年,市以下从八届起算。现在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均为5年。
  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健全的时期(1977年到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1977年10月《关于召开五届人大的通知》,1977年12月召开了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出席会议代表1114人,是省人大代表最多的一届。当时仍保留了革命委员会的体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直接选举扩大到县,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1982年新宪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新时期国家机构的体制。1979年12月29日,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1980年1月2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从此开始履职。1980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废止);1982年1月4日,省人代会首次立法,通过《陕西省森林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废止)、《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废止)。这一时期地方立法工作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法都冠以“暂行”、“试行”。地方立法权是宪法赋予地方一项最大的权力,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权,对于地方改革发展关系甚大。
  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和创新的时期(1983年至今)。这一时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3年到1992年,历经六届、七届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稳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农村改革扩展到城市,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冰开始消融,经过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社会秩序好转,各方面工作开始建立新秩序,民主气氛活跃。1988年5月,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联名提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省长、法院院长、检察长新的候选人,正职和副省长正式候选人上台表态,提升了选举的民主化程度。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订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由提出法规草案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在城市管理立法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成效。这一阶段我省地方立法主要侧重恢复和建立基本的社会秩序。这一时期大部分地方性法规后来废止,但当时对解决无法可依,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改革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2012年,历经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和人大工作提升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以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宪为标志,我国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发展时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认真履行职权,立法工作方面,这几届人大分别强调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主导思想,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省八届人大期间,我省制定、修改和批准了101件地方性法规,超过了前13年立法数量的总和。省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制定、修改和批准了149部法规,是历届数量最多的。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1999年开始公开征求法规草案修改稿意见,2003年开始公开征求立法规划的意见,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抗辩式立法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先后进行了五次大规模清理,修改和废止了一些不适时的法规。2004年废止了103项行政许可,修改了20项行政许可,推进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我省新世纪立法坚持立改废并举,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制定或修改了88%的省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地方性法规则都在2000年后制定或修改。我省首创的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许多地方性法规受到国家部委的好评和推荐。监督工作也有了新发展,省八届人大期间,述职评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全省推开,推动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廉洁从政和公检法机关公正执法。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联组专题询问、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评议、督办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跟踪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提高了监督实效,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从省九届人大开始,历届常委会会议邀请公民旁听,征询公民意见,增加会议透明度和与公民沟通的渠道。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1989年4月,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坚决制止动乱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决议》,旗帜鲜明地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彻底制止动乱,坚决惩治腐败,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这个决议对于统一全省人民和各级干部的思想,维护安定团结起到重要作用。在人事任免方面,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被任命人员见面、表态、进行法律考试的做法,人事任免以无记名表决结果为准,有个别任命未能通过。代表的选举和构成也发生重要变化,代表选举实行组织推荐与联名提名相结合,由注重先进性转向兼顾代表的广泛性。2012年换届选举,全省第一次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比例提高,干部比例下降,代表构成进一步趋向合理。
  第三阶段,从2013年开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本届省人大换届伊始,就召开了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建设法治陕西座谈会,赵正永书记、主任要求制定适应改革发展的法,制定人民群众需要的法。为了提高科学立法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立法咨询库,聘请有关方面专家为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高履职能力,创新人大工作,增强工作实效,改进机关作风,接受人民的监督,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
  60年人大历程记载了我省的发展进步,也有经验教训。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适合我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重要的制度载体。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赵建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