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征求意见
25.07.2016 00:11
本文来源: 三秦网
本报讯(记者王嘉)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助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如今,省政府法制办公布《 陕西 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12月至下年2月)、下年春季(3月至5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确需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实物救助资金量不得超过省财政下拨总资金量的10%。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移民搬迁、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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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2016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