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向社会征求对我省学前教育条例的意见建议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近期至3月23日,省政府正在审查由省教育厅起草的《 陕西 省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该条例的相关内容与市民孩子入幼儿园紧密关联,有意见和建议者可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
1500户以上居民区要建幼儿园
对于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条例中明确,每所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区新建1500户以上居民区或者连片居民区应当规划配套6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规划部门在办理新建居民区规划审批前,应征求同级教育部门意见,其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和施工,竣工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新建不足1500户的居民区或者连片居民区,开发商应当缴纳城市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学前教育机构。
幼儿园班额有规定不设学前班
对于幼儿入学,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查,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不得设置学前班,有条件的可以设立托班(2.5周岁至3周岁)20人。
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办园成本确定
对于幼儿园的收费,规定实行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办园成本合理确定,并抄送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各县政府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区县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随意收取费用。
本报记者张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