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将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的对象
凡在2015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接受年检。
二、年检的时间和方式
年检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材料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省体育局初审,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年检,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2015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可登陆陕西社会组织信息网( www.sxfo.gov.cn )或陕西省体育局官方网站( www.sxty.gov.cn )下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3、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许可证副本。
4、在年检期间,根据情况,要求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四、年检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任情况。
五、年检结论及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视情,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六、年检联系方式
陕西省体育总会办公室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省体育局办公楼一楼123室
联系人:杨增明 电话:85229239
省民政厅年检受理地址:建国五巷63号社团大厦109室(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联系人:黄 亮 电话: 87297143
陕西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