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为切实提高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以下简称示范校)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标准〉的通知》(陕教体〔2012〕22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于从今年5月起对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开展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评时间
2015年5月—10月。
二、复评对象
通过评估时间超过三年的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名单见附件1)。
三、复评方式
(一)自查。
各示范校按照《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标准》有关要求,从办学理念、办学条件、组织管理、师资队伍、艺术课程建设、课外艺术教育、艺术教育厅特色等7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撰写自查报告(不超过3000字并附电子版)。
(二)审查和抽查。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示范校进行逐一审查,对不达标的示范校,限期整改,审查工作结束后,填写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适时对部分示范校进行抽查,对不达标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示范校称号。
1.审查和抽查方式:现场查看、访谈交流,查阅相关资料,听课、观看活动等。
2.审查和抽查内容:
(1)示范校艺术教育工作水平的保持与提升情况;
(2)示范校对周边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
(3)示范校在传承优秀文化、创建艺术特色、创新管理机制和参与社区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4)示范校在师资队伍、基础设施和校园文化方面的建设管理情况。
(5)示范校的学生艺术社团组织、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艺术教育成效和成果。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复评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当地示范校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艺术教育各项要求认真自查,并做好示范校的审查工作。
(二)省教育厅将对复评情况向全省通报,被取消资格的示范校,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请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将各示范校审查意见表和自查报告统一报送至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联系人:韩 烨
电 话:029—88668890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陕西省省级艺术教育示范学校名单.doc
2. 2015年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复评审查意见表.doc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