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此前矛盾 咸阳男子开北斗星撞向奥迪车主和家人

09.09.2015  05:23

因琐事与他人之间有矛盾,在看见对方与母亲、孩子在路边闲聊时,便驾驶“北斗星”汽车撞向对方,致使一人受伤、一辆奥迪车辆受损。

2014年9月7日,看到陈某的奥迪A6小轿车停在自家门口,因想起他们之间的矛盾,成某为了报复陈某,驾驶灰色北斗星汽车撞向抱着孩子的陈某及其母亲 罗某某及大女儿。由于抱着孩子的陈谋和其大女儿及时避让,罗某谋不幸被撞伤,奥迪车左侧受损。经鉴定,罗某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奥迪A6小轿车损失为19480元。

原来,2006年7月28日,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9月9日减刑释放;2014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 原县人民法院认为,成某因以前与陈某有矛盾,尽而驾驶机动车进行撞击,陈某及时避让,结果致陈某的母亲罗某谋被撞伤,其奥迪车受损,经鉴定,罗某谋损伤程 度为轻伤二级,奥迪车损失为人民币1948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但成某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即伤害陈某这一目的,实施 了一个开车撞人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比较,故意伤害罪系重罪,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但成某的行为致奥迪车受损,应当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情节予以考虑。成某在2006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9月9日减刑释放。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9月6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判决赔偿受害 人罗某谋3177.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某奥迪车辆损坏经济损失人民币19480元。作案工具灰色北斗星面包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华商记者 薛望 通讯员 樊洁 张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