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知问释联”四字决解决刑事和解难题
近年来,交通肇事以及轻伤害案件呈现出多发趋势,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案件的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经过积极探索,泾阳县检察院总结“知问释联”四字决,有效解决了此类难题。2014年11月26日至今,该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9件19人,促成和解10件10人,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3件3人。
“知”即联系双方家属,了解捕前调解事宜。此类案件受理后,首先迅速审阅卷宗,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确保案件质量。其次向公安机关询问双方在提捕前的调解情况,以及未调解成功的原因,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对接下来的调解工作有初步的预期。最后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联系方式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告知其案件已到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并告知其相关情况,询问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后有无再行调解,梳理出双方争议焦点,总结调解症结所在,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谋划调解计划,由承办人牵头,科室全体人员出谋划策,集全体干警智慧化刑事和解难题。
“问”即讯问犯罪嫌疑人,把握犯罪嫌疑人态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此类案件通过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机会较大等情况,把握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是否愿意调解等,根据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过错程度,区别对待。对于被害人无过错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差,不愿意调解的,即视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如孙某某故意伤害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极差,多加辩解,加之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以及在当地作恶多端,遂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犯罪嫌疑人情绪激动,不愿意调解的,首先要安抚犯罪嫌疑人情绪,其次通过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积极引导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如范某某故意伤害案,由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犯罪嫌疑人情绪激动,承办人多方解释,几次提审,平息其激动情绪,最终促使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而对于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接受调解的,承诺尽量帮助其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安抚其情绪,并向其普及法律知识,教导其以后遵纪守法,发挥检察机关教育职能。
“释”即公开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和解。提审完犯罪嫌疑人后,再次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约定一个时间正式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时采取调解工作经验丰富者与承办人主调,部门人员适时参与的模式,共同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共同强化调解工作技能。注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引起情绪激动、大吵大闹等情形,利用逐个击破法,与双方一一对垒,探出双方可接受范围,采取多轮次、多回合的方式,同时注重调解方式,运用平实易懂的语言、相似的案例,使双方诉求达成统一,促成双方和解。对于出行不便的邻近双方,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的方式,如郭某某故意伤害案件,由于双方同村,出行不太方便,承办人亲赴夏集开展调解工作,与村里干部一同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有效化解邻里矛盾,发挥检察机关社会职能。
“联”即建立联动机制,促成捕后和解。对于审查期间未能成功调解的案件,与监所部门采取联动机制,大力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犯罪嫌疑人为突破口,找准要害,取得和解工作进展。批捕后即主动联系监所部门,通报相关案件情况,调解工作进展、双方矛盾所在,充分利用监所部门优势,加强犯罪嫌疑人交流沟通工作,了解其心生,以此为突破口,解析利弊,通过释法说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犯罪嫌疑人处取得进展。同时与公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事前与公诉部门做好沟通,汇报案件调解情况,在该案件移诉后积极引导公诉部门人员案件调解工作,通过多方努力,化刑事和解难题。今年以来,捕后变更强制措施3件3人。
(作者: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蒙伟 责任主编:肖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