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老汉泄愤砍路人 西安新城法院依法追刑责
20.05.2015 11:14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持刀在被害人头部乱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唯其行为属犯罪未遂,且情节较轻,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未上诉。
本文来源: 法院
20.05.201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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