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4〕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15年度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以下简称“示范工作站”)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示范工作站是对申报单位已建成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站或基地的择优遴选,由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他高校共同申报。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为进站单位,企业、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他高校为设站单位。要求设站、进站单位已具备3年以上的科研合作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经验,取得显著成效,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对象与条件。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示范工作站”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以进站高校为申报主体联合设站单位共同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初选推荐。
1. 学科申报。各进站高校院系或学科(组)联合相关设站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包括《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建设申报表》(见附件1、2,附件1适用于高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情况,附件2适用于高校与高校联合申报情况)、《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项目合作协议(样本)》(见附件3)。
2. 择优推荐。进站高校院系或学科(组)将申报材料向所在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提交。各进站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条件,组织专家(包括学校和企事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设站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择优推荐意见,经设站高校审定后由设站高校统一将择优推荐的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二)择优遴选。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示范工作站”进行集中评审与择优遴选,并对择优遴选的结果进行公示。
(三)批准授牌。
择优遴选的“示范工作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学位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人社厅、省国资委审定批准并授牌。
三、相关要求
(一)材料报送要求。
各有关进站高校将初选推荐的“示范工作站”申报材料于2015年8月20日(星期四)前报送至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
1.《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表》(见附件1或附件2)一式5份。
2.《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项目合作协议(样本)》(见附件3)一式5份(其中原件1份)。
3.《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2份。
提交材料同时请报送电子版材料。相关文件与表格可在陕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http://xwb.shaanxi.gov.cn)下载。
(二)材料真实性要求。
建设“示范工作站”是落实我省《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意见、部署我省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我省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能力的重要途径。各申报单位应充分认识申报建立“示范工作站”的重要性,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和严谨性,一旦发现任何不实行为,直接取消“示范工作站”申报资格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联 系 人:乔彩燕 南涛涛
电 话:029—88668825 8866882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表(适用于高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doc
2. 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表(适用于高校与高校联合申报).doc
3. 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项目合作协议.doc
4. 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申报汇总表.doc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