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充分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效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礼泉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出台《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行办法》,创新制发《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并充分利用“阳光检务平台”、案管中心大厅公告等功能,及时告知诉讼进程、方便查询预约,有力确保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职。
出台《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行办法》。 规范案件承办人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执法办案活动中的交往行为,严正声明承办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或者刁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执业提出的合理要求,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执业,明确规定律师接待工作包括为律师提供案件查询、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办理申请事项,听取律师意见等内容。特别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权利受阻时有权随时申诉、控告,检察机关将统一受理、依法调查,并按照“一事一办、书面答复”的原则,及时对律师投诉、控告进行处理。
推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 设置“询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意见需要听取”的选项,罗列“当面听取、电话听取、传真听取、电子邮件听取”等多种形式,公布案件管理中心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联系电话,列明听取意见的适当时间。明确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选择不要求听取意见的法律后果,以及选择要求听取意见后需注意的事项。《告知书》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送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填写,填写后原件移送承办人保管,案件管理中心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各持复印件一份,案件管理中心及承办人根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愿、留下的联系方式等开展听取意见工作。
大力开展“阳光检务”工作。 充分利用案管系统将案件信息通过“阳光检务平台”实时公布,采取“大厅式、一站式”工作模式,通过窗口接待、电子屏幕显示等方式,将案件诉讼进程、律师权利义务等内容公示公告,方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相关人员查询知晓,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监督,通过人性化、透明化的检察工作,提升了执法司法公信力,得到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一致好评。
(作者: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姚娟宁 薛璞 编辑:刘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