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13.10.2015  11:14

  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于日前发布,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我省范围内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临时救助政策明确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应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对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而其他社会救助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根据规定,临时救助可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形式,也可以发实物,比如发放衣被、食品、提供临时住所等,还可推荐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

  对无法查明户籍和近亲属的,应给予暂时安置。对流浪未成年人,应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加强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回归家庭。

  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政府发现特困人员应主动办理供养

  对于低保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等特困人员,应重点保障,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明确为: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政府发现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主动为其依法办理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方面,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对有人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的问题,《办法》也做了限制,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经济状况,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