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的新生 男子在矫正期间考上了大学
社区矫正,是针对被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也称之为社区服刑。有学者认为今天的社区矫正和古代的“划地为牢”有异曲同工之处。唯一不同的是,如今的“地”比古代要宽泛许多。
近期,记者走访了一些社区矫正人员,还原他们蜕变与新生之路。
社区矫正 在家服刑
他们属于服刑人员,但和传统的在高墙电网内服刑不同,他们有相对的人身自由,可以和妻子儿女一起生活,可以孝敬父母,可以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圈。他们需要定期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递交思想汇报,离开居住地时要履行请假手续。而一旦有违法犯罪或不遵守规定的行为,他们将面临被重新收监。
这个群体有个特殊的称谓——社区矫正人员。那么,什么样的服刑人员会进行社区矫正?他们究竟如何进行改造?效果又如何呢?
故事1
81岁的社区矫正者
西安市土门附近一个建筑很陈旧的小区里,81岁的老太太朱某在这里过着深居简出的独居生活。但有细心的邻居发现,无论刮风下雨,每月中旬都会有当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上门“探望”老太太,春夏秋冬从不间断,许多时候还提着水果和生活用品。
难道老太太的子女亲属在司法所工作?有邻居小心翼翼地问老太太。答案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老太太告诉大家,自己是一名社区矫正服刑者,多年前曾因拐卖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解,朱某1935年出生于河南,曾是西安市某企业退休工人,2000年因拐卖儿童被刑拘,2001年被西安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获减刑两次,改判一次。2012年初经西安市中院裁定予以假释后,交由她居住地的莲湖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为2012年1月12日至2019年4月3日。
按照规定,朱某本应每月定期到辖区司法所报到。她悔罪态度也极好,每月都到莲湖区司法局土门司法所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后来司法机关考虑到她行动不便,便每月派人到她的家里“下访”,了解掌握她的改造情况和思想动态。
莲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了解到,朱某出狱后因家庭矛盾不能回家居住,只能借住原单位的宿舍,且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工作人员便及时协调她原来的单位,给她争取到每月300元的生活费。每到节假日,工作人员还督促社区给予其申报生活困难救助。
莲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说,虽然朱某拐卖儿童犯罪让许多人很愤怒,也属于服刑人员,但如今毕竟年龄大了,儿女又不愿照顾,其本人又患有高血压,行动也不方便,所以司法局尽量在各方面给其提供帮助。
故事2
他现在“忙得时间不够用”
6月29日下午,位于西安环山路上的户县庞光镇上,庞光镇司法所所长张顺荣和工作人员来到服刑人员施某家走访。
今年41岁的施某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父亲,2012年他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由于认罪态度积极,施某被法院移交给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监管。
施某的父亲说,施某去学校接孩子了,稍等就回来。他告诉张顺荣,本来是要做农家乐生意的,但由于家里人手不够,农家乐就一直没有开张。他和施某如今主要张罗着一家加水站,给过往的货运车辆加水。施某的母亲在一旁补充说,由于货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所以加水站也是24小时营业。她说多亏有施某在家里帮忙,否则加水站靠自己老两口就没办法经营下去。话音之外,记者能感觉到施某家人对目前这种生活状态的满意。
几个人正谈话时,施某带着一双儿女回来了,他很是热情地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打招呼,“孩子放学要收拾东西,所以赶回家的时间比平时稍微晚了一些。”
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他最近情况如何,施某汇报说家里除过经营加水站外,还有15亩樱桃、5亩葡萄,总的感受就是忙得时间不够用。听到这里,张顺荣笑着说:“忙了好啊,忙了总比闲着好,人闲容易惹事。”
张顺荣告诉记者,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当前在册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有260多人,施某属于表现不错的服刑人员,上进心特别强。这一点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都很认可。
施某说,自己当年犯罪属于一念之差,如今想起来追悔莫及,所以很珍惜如今的生活。现在他和普通人已经没有大的区别,除定期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被统一组织劳动外,其余时间都和以前差不多,可以陪家人,可以自己做事情。但自己内心很明白,目前仍是戴罪之身,也正是因为如此,他平时做事特别小心谨慎,唯恐再次碰触法律红线。
1967年出生的王某是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北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一名服刑人员。2013年,在国企财会岗位工作的王某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由于认罪态度好,加之王某是家庭的顶梁柱,法院将王某移交给莲湖区司法局监管。
王某如今在西安一家企业上班,他告诉记者,当年犯罪后一度很后怕,担心自己的入狱可能会导致家破人亡——因为双方四个老人都年龄大了,而且长期身体不好,妻子还下岗在家,子女也都正在读书。而社区矫正这种方式不仅让自己有了一份工作可以养家,而且还可以尽孝照顾双方父母。
王某说,现在除了家人的各种监督外,他对自己的要求更加严格,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区矫正顺利完成,“也许外人看着我很自由,和普通人没有多大差别,其实我的压力在心里,只有自己知道。”
故事3
他在矫正期间考上大学
如今正在东北某大学读书的路某也曾是一名社区矫正人员。2011年,当时还在咸阳市读高中的路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由于路某当时还未成年,2012年被移交到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接受司法矫正。
鉴于路某的特殊情况,其居住地秦都区司法局古渡司法所专门给他成立了由学校、社区、家庭共同组成的帮扶矫正小组。从此,路某开始了他边读书边改造的特殊经历。
事实证明,司法机关对路某的帮扶很有效果。路某在整个高中阶段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也不错,并于2014年被东北某大学录取。
路某被大学录取时接受社区矫正的期限还没结束,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他这种情况是要移交到学校所在地司法所的。古渡司法所所长田涛认为当时路某的刑期已经不多了,他担心移交后会对路某新的生活有影响,于是将该情况上报给了区司法局,司法局最后决定路某人去东北上学,但剩余的社区矫正档案和任务仍由古渡司法所代管。
为了解决路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专门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和路某对接,通过电话、QQ、书信和微信,随时掌握了解路某在东北学校的情况和表现。由于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曾经的错误,路某非常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大学期间一直与司法所保持着每周一次电话报到,每月将思想汇报邮寄给司法所。
2015年底,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路某下达了特赦裁定书,同时秦都区司法局也给他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故事4
社区矫正帮他成“致富能手”
“司法矫正这种形式带给我压力的同时,也带给我创业的动力。”7月1日,正在千阳县司法局接受司法矫正的刘某对记者说。
今年44岁的刘某几年前因聚众斗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被移交到社区矫正后,刘某对自己以前的行为非常懊悔,他发誓要重新开始新的人生。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定期向司法局报到、递交思想汇报、参加劳动之外,刘某开始创业。如今,他不仅承包了当地的近千亩林地,还开办有自己的肉羊饲养场,还有苗圃和果园,已经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致富能人”。
7月1日下午,当记者和千阳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一起找到刘某时,他正准备开着私家车去羊场给工人送面粉。
谈到社区矫正,刘某说如果自己当时犯事后被关进监狱,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创业成绩。他说如今自己经济已经不用发愁,去年给儿子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还办了婚礼。“这种服刑方式让我更加意识到,只有好好改造好好做人,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在千阳县司法局采访期间,记者还遇到了解除矫正不久的杨某。今年42岁的杨某情况更为特殊,几年前他因为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从看守所被移交到司法局时,由于此前家庭全力给受害方做经济赔偿,家里已经一贫如洗,而自己驾驶证被吊销、又没有工作,身体状况还不好,基本生活一时间都无法保障。
杨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将自己的情况给司法局做了报告,希望得到帮助,很快司法局安排他到当地一家陶瓷企业上班。如今,杨某每个月有3000多元的稳定收入。杨某对记者说,自己刚被关进看守所时一度非常绝望,认为这一辈子可能就这样完了。没想到后来人生突然因社区矫正而改变。
让许多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在解除了社区矫正后,杨某继续留在了陶瓷厂上班。他告诉记者,自己如今已经习惯了这里,而且收入也不错。
定期报到、电话报到、参加公益劳动、手机GPS定位……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后,将面临多种监管手段。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在社会上一边相对自由地生活工作一边服刑?社区矫正适用于哪些犯罪?我国推行社区矫正的背景是什么?我省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是多少?
>>日常监管
GPS定位管理 矫正者离开规定辖区会自动报警
脱离了监所的社区矫正对象如何管理?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科长李胜介绍说,已经出台的国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各司法所承担矫正日常工作。
李胜介绍,一个服刑人员(主要是缓刑)是否适用于社区矫正这种改造方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首先要对其进行调查评估,包括其所居住社区居民对其的评价、家庭环境是否有利于其改造、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如果评估通过,被矫正对象还须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完成了这一系列程序后,司法局才能接受其为社区矫正人员。
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北关司法所工作人员杨婷告诉记者,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除过定期报到、电话报到、参加劳动外,司法机关还引入高科技,比如手机GPS定位系统管理。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一旦离开规定的辖区,系统就会自动报警。杨婷说,社区矫正司法所只能起管理作用,这种改造主要还在于矫正对象的自觉,监督则主要靠家人和周围的人。
当然,也有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矫正之路并不是那么顺畅。北关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成某,因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而被警告。1977年出生的成某,属于有自己公司的成功人士,但法律意识淡漠。2013年因打架致人伤残被判三缓四。回归社区后,他误认为自己获得了自由,加之从一个事业成功者沦为阶下囚后,认为成为矫正对象很没面子,于是在初期就出现了司法所组织教育劳动时很晚才来,或者总是电话请假。成某的消极对抗换来的是被警告一次。而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连续被警告3次就会被重新收监。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成某家人的共同帮助下,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自己此前的错误思想,很快转变为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记者从户县司法局了解到,2012年至今,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491人,其中有5人因不服从矫正管理而被收监执行。
>>现象特点
矫正人员男性明显多于女性 酒驾人数超半
陕西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为过失犯罪、轻微犯罪和非暴力犯罪分子。相对于高墙内的监禁性刑罚,属于非监禁性刑罚的社区矫正最大的特点是,服刑人员不脱离社会、不脱离原有生活环境,有相对范围的生活自由。矫正途径除过个人自身努力外,司法部门、社会人士、家庭成员都会帮助其改过自新,从而达到最终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
社区矫正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服刑改造,矫正对象属于刑期在身,人在社会。相对于监所内的服刑人员,他们有很大的自由度,可以过普通人的正常生活,当然前提是必须遵纪守法。
户县司法局庞光镇司法所所长张顺荣说,尽管他们平时和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交流来往都比较平和、随意,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属于管教者与被管教者。
在基层司法所任职多年的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古渡司法所所长田涛,总结出了一套比较独特的管教经验,他说,社区矫正对象大多都服从配合管教,偶尔也有个别的管教对象对司法所有抵触情绪,认为日常管理过于严格。田涛说,每个人思想都有波动这很正常,遇到这样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就得靠给其做思想工作,思想工作一旦通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田涛说他曾遇到过一个过失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此人经济条件比较好,也没有在监所里待过,所以对司法所的日常管理不怎么好好配合。连续做了几次思想工作后效果都不明显。为了挽救这个人,司法所最后派了一名在监所里待过的人去给其做工作。后者描述了失去自由的痛苦,前者听完后思想认识即刻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
秦都区司法局沣东司法所所长高伟飞在基层司法所工作多年,她说,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其实是很脆弱的。为了帮助这些人从思想上转变,日常工作中司法所去家访时她都不要求司法警车随行,就是担心邻居们对这些人有议论和看法。
心理咨询师马茂银告诉记者,从这几年她统计的数据看,社区矫正人员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大多数人员学历都在本科以下,高智商犯罪不多。马茂银说就她所接触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因为喝酒肇事、酒后驾驶的人数占一半以上。她谈话后发现,这些人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心存侥幸,结果追悔莫及。
马茂银还发现,这个人群中年龄越大的人愧疚感越强。她曾接触过一位50多岁、在国企任职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这个人和她谈话时始终低着头。“我的任务就是帮助他们化解心中的疙瘩,让他们正确面对当下,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在马茂银的统计中,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比较多的还有故意伤害犯罪,但她在给这些人做过心理测试综合分析后发现,这些人的本质并不是很坏,故意伤害往往因为一时冲动。
陕西省司法厅曾做过一次统计,我省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为0.07%,远远低于全国0.2%的平均水平。
>>对话管理层
3次警告仍不改正将提请收监
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在社会上一边相对自由地生活工作一边服刑?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和他们之间在日常是一种怎样的管理模式……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陕西省司法厅社会矫正管理处处长李瑞。李处长介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始于2003年,陕西省始于2010年。截至目前,陕西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43000余人,其中26000余人已经解除矫正,目前全省正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还有16000余人。
华商报:哪些服刑对象适用于社区矫正这种特殊的服刑方式?
李瑞: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有四种情况,一是被法院判处管制的人员,二是被宣布缓刑的,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法院裁定假释的。
华商报:社区服刑人员怎样报到?从被法院判决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李瑞: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应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3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会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华商报: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李瑞: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三是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四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华商报:基层司法局、所在日常是怎样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监督管理的?
李瑞:实施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内容。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而我们实施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性刑罚的有效执行。
管理之外还有教育和帮扶。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社会志愿者帮教等。目的是使社区服刑人员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地回归社会。
华商报:日常怎样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公益服务?
李瑞:司法所会根据符合社会公益性、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的原则,结合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工作、生活和年龄等状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方式,因地制宜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服务。通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服务,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
我省的咸阳市秦都区等几个地市都已经建设了自己的社区矫正中心和公益服务基地,司法所会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定期去那里参加公益服务,学习包括农业、蔬菜种植、汽车维修在内的各种技术。
华商报:这种宽松式管理,如何保证社区服刑人员不再违法犯罪?
李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规章。这些制度包括报到制度、监护制度、走访制度、学习制度、迁居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会客制度等十几个方面。制度中明确指出哪些地方场所社区服刑人员不能去、哪些事情不能做。一旦违反,就会被警告,如果受到司法行政机关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会向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提请收监执行。
>>专家观点
应加快发展
适应社区矫正需要的社会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张绍彦多年来一直研究社区矫正课题。7月2日,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社区矫正是社会防卫体系非常重要的方式,他已多次呼吁建议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增加非监禁的社区刑或社区矫正刑。
张绍彦认为,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是替代监禁刑的措施,是为了降低监禁率,降低国家和社会的成本。但在现实社会中,监禁刑重新犯罪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狱适应症”,出狱后无法适应社会生活,而社区矫正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规避这种恶性循环。
张绍彦在他的多篇文章中谈到,社区矫正应该是一种养成、规训、训诫,是一种应由非政府力量具体实施的刑罚执行方式。他的观点是,政府在这项工作中应该是行业指导和管理而非行政领导。他认为社区矫正的主场应在社区,由社会力量实施,通过社区服务等方式达到对服刑人员的矫正,从而达到帮助这些人适应社会生活的目的。
张绍彦认为,国家层面应加快发展适应社区矫正需要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从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角度看,政府的扶持和主导是不可缺少的。但从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看,在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下,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社工和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才得以实施。”
>>政策背景
在押犯增加
监狱执法经费支出居高不下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美国家。对中国的老百姓来说,第一次听到这个词,应该是在2002年10月,香港明星谢霆锋因妨碍司法罪被判240小时的社区服务,免去了坐监服刑,一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热聊的话题。
中国大陆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与监禁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罪犯不需要在监所服刑,而是在其生活的社区接受教育和改造。刑罚的执行者也由监狱变为罪犯所在街道司法所。一般来说,社区矫正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在外服刑不致于继续危害社会的罪犯。
据《检察风云》报道,社区矫正被引入我国的另外一个大背景是,此前长期以监禁矫正为主的矫正模式由于单一、僵化,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的需要。在社区矫正被引入前的2002年,我国监狱的在押犯数量达到154万人,相比1982年的62万人,短短20年间增长了近2.5倍。在押犯人数的增加直接导致的是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居高不下。社区矫正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寻求更人道、更有效的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处遇模式,提高行刑质量、降低行刑成本。
2003年7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至今。
进入论坛 字体设置 大 中 小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 王瑜 西部网内容微首页 网站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