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让社区矫正漏、脱、虚管现象无处遁形
近年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作为该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工作力度,督促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有效遏制了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和虚管现象的发生。
坚持“两个核对”,纠正漏管。针对实践存在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未能及时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只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而未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开展相应监督工作等情况,坚持“两个核对”,即与司法局就社区矫正人员名单进行相互核对;与地方基层组织、派出所就社区矫正名单进行相互核对。如发现上述机关掌握的名单不一致的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向相关单位发出纠正意见,将矫正人员及时纳入监督范围。通过此种方法,共发现漏管8人,通过法律监督,及时落实了监管。
强化“两个查找”,防止脱管。对未按期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督促基层组织、派出所及时组织查找,在收到每一份社矫人员法律文书后都不定期的到司法局核实社矫人员报到情况,如发现未能按期报到的,督促派出所及时查找应报到人员。同时,启动社区矫正内部一体化监督机制,通过检察官进社区等渠道,查找应报到社矫人员下落,了解不按期报到原因,督促其按时报到。查无结果或故意逃避社区矫正监管的,适时启动监管程序。通过此种方法,发现纠正脱管人员1人。
落实“两个核实”,杜绝虚管。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为防止相关执法机关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实施“两个核实”。一方面,主动加强沟通,协助核实。通过与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明确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实际居住地,对于无法确认居住地、户籍地的,协助其搞清实际居住地,以确保社矫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矫正人员,重点核实。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矫正人员,督促司法行政机关与原交付执行机关取得联系,反复核实,确定罪犯的社区矫正地,并做好跟踪监督,防止因相互推诿导致“虚管”现象发生。
(作者: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胡炜 编辑: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