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禁向地下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30.07.2015  11:14
          本报讯昨日,《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条例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保护与超采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应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承压水作为饮用水源或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严格限制开采。新建或扩建建设项目,可能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包括地下水影响评价内容。我省地下水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省政府应制定双控指标。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开采总量或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利用渗井、深井、渗坑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进行污水回灌。采用填埋方式封闭报废水井,不得污染地下水。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编制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和保护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违规注水或回灌水质不符合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