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禁止向地下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30.07.2015  12:46

  7月28日,《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初审,条例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保护与超采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利用渗井、深井、渗坑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进行污水回灌。采用填埋方式封闭报废水井,不得污染地下水。

  违规注水或回灌水质不符合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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