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妻子擅改女儿姓名 男子起诉公安局获支持
23.09.2014 10:18
本文来源: 法院
2010年10月,王成与李芹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女儿王晓由李芹抚养。2012年9月3日和17日,李芹及女儿王晓(时年6周岁)分别向当地公安局某派出所递交了王晓变更姓名的申请。同年9月17日,某派出所在双方监护人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作出了将王晓的姓名变更为李丽的行政行为。2013年7月,当李芹起诉要求增加女儿的抚养费时,王成才得知女儿姓名已被更改,随即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女儿原姓名。遭到拒绝后,王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作出的将王晓姓名变更为李丽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具有对其辖区内公民的户口姓名变更登记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权。王晓申请变更姓名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变更姓名是其监护人(申请人)李芹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和公安机关《批复》规定,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子女可以随父姓氏,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由其父母共同协商确定姓氏,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监护的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未成年人姓名的决定和变更权应由其父母共同行使。父母离婚后如需变更子女姓名,须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予受理。被告在审查是否受理时,没有对第三人李芹与原告不能协商一致是否存在客观原因进行审查,即予以受理并依据一方申请,作出变更其子女姓名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该规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来源: 法院
23.09.201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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