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认定

11.09.2015  17:50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父亲告知张某某其家地里种的玉米被野猪经常践踏,张某某父亲的地与其他十几户村民的地相邻,为防止野猪破坏,张某某找到经常为别人安装电网的同村白某某帮忙铺设电网,张某某等人先帮白某某锄草安木桩,完后,白某某开始布线,在布线的过程中,天下雨,白某某说让张某某等人先回家,其他工作他来做,天晴后,张某某等人回家,白某某继续布线,并用自己的电瓶、电容增压器给铁丝通电,在铺设电网的过程中白某某被电击,当场死亡。

分歧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在村民张某某父亲的地里私设电网,因其土地与其他十几户村民的地相连,在其地上铺设电网有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生命、健康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实施了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叫白某某帮忙擅自铺设电网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表现故意,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让白某某私设电网这种危险方法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严重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主体方面张某某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所以,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其使用危险方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本案中张某某对使用铺设电网这一危险方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张某某叫人帮忙安装电网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夜间野猪出没毁坏玉米庄稼,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未向公安局申报、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己的玉米地里开始安装电网,这种行为是一种国家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可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安装电网的行为,是一种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被害人白某某的电死在主观方面不具有故意。在 刑法 理论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首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某对被害人白某某的电死这一结果不具有希望的心理内容。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此罪,在主观方面的要件必须是行为故意。但是,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七的规定,“违反本通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发生伤害人身或电死人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的是一种结果犯,结果犯一般只限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要件方面强调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是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三)不是在使用电网期间发生的损害。被害人的电死,不是发生在电网使用期间的触电死亡,而是在自己铺设电网过程中的触电死亡。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叫人安装电网是一种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害人也是一个铺设电网的特定操作对象,对于被害人在自己铺设电网过程中的触电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主观方面不具有故意,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安装电网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造成正在安装电网的特定被害人触电死亡,其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四)其白某某的死亡的结果与张某某叫人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张某某叫白某某来帮其安装电网,并不必然导致白某某电死的结果。白某某的死亡的原因是白某某自己在布线的过程中,不小心造成被电击的结果,张某某当时已离开现场,其不应该对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刘国华    编辑:王瑾)

白河:通过“省AAA级档案室”认证
近日,安康市档案局局长魏顺奇等一行8人,检察
紫阳:“三个强化”夯实工作责任
近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