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对象: 企业
承办单位: 厅种植业处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是否具备菌种生产经营的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颁布)
办事条件:
1、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申请人需报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申请人名称;
(5)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7)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8)品种特性介绍;
(9)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审查:陕西省园艺蚕桑技术工作站受理申请人报送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办理批件:陕西省园艺蚕桑技术工作站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农业厅主管厅长审批。
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