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陕西:8种情况的食用农产品禁止经营

10.11.2015  13:50

为加强陕西省大型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1月3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大型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市场开办方、经营户和监管部门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予以明确。

  《规范》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品种和摊位数量等信息。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配备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应当在市场内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市场准入、诚信体系建设等制度,并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规范》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经营者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资格证明,建立相关信息完备的管理档案,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查验产地或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在市场内建立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室,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或者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任务。同时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一票通”分发经营者使用。一票通”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品牌及名称、产地、数量、收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开具“一票通”,“一票通”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存根应当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规范》强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禁止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等8种食用农产品。

  《规范》明确,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大型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在大型批发市场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室,确定不少于2名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本辖区大型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公示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和举报投诉电话,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同时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等过程中依法查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追查来源和流向。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封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由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张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