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出台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7.03.2016  09:25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维护住房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住房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住房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铜川市住建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铜川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8日起正式施行。该《细则》对铜川市租赁型保障房管理职责,资产核定、管理、使用、处置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细则》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即两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指中、省、市、县(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通过拨付、划转、提取等渠道筹集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政策参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形成的资产。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遵循"保障总量控制,实施属地保障,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原则。

  租赁型保障房实行分级监管,各级相关部门依规履职。《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制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对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对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收益的财务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是全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租赁型保障房的发展建设规划,并指导全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租赁型保障房的发展建设规划,并指导全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和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市本级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案,审核区(县)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案,报省建设厅审批,并监督实施。与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和审计部门按职责监督指导全市租赁性保障房资产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参与本辖区市本级租赁型保障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房源分配后由属地区(县)政府使用,负责房源的物业管理、房屋建筑安全,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安全监管等职能作用。区(县)住建部门是本级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租赁型保障房的发展建设规划,并负责本级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和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案,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市住建部门委托,具体指导全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租赁型保障房项目的资产核定、确权登记、资产处置和房源分配等工作。各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本级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级租赁型保障房项目的资产核定、确权登记、资产处置和房源分配等工作。

  租赁型保障房产权按投资比例明晰,共有产权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确认。《细则》指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总量以项目竣工决算货币投资总额核定,投资(补助)份额按中省等各方比例划分。具体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指导,各级保障房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家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出售后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重新确认共有产权。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通过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建立线上租赁型保障房档案。租赁型保障房的资产管理将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由市(区)县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分级管理。租赁型保障房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基础档案。

  租赁型保障房租金专项用于其管理、维修,物业管理推行社会化管理。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预算,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和投资补助等。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租赁型保障房物业管理推行社会化管理,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或企业单位委托或以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租赁型保障房的使用人必须是通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符合租赁型保障房分配条件的保障对象。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改变其用途,严禁将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用于商业性投资。租赁型保障房使用人只能自住,不得将租赁型保障房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转借他人或改变其用途。

  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扩宽资金筹措渠道,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将政府单方面建设的未出售且明晰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进行抵押融资,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实现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保值增值。

  租赁型保障房以租为主亦可出售、出让,承租人可按规定申请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细则》规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租赁型保障房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计划供给、自主自愿"的原则,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房屋出售时,出售价格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确定,并签订出售(买卖)制式合同。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承租人按规定申请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由属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为其重新确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中应注明租赁型保障房性质和共有产权比例。铜川市2014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的租赁型保障房暂实行之前的权属登记办法,待转让时补交不足60%产权部分。2015年1月1日以后分配的租赁型保障房,承购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后其个人产权未达到60%的,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