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下月起施行 禁建与秦始皇陵有关人造景观
3月31日,记者获悉,《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三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进行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协调解决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负责秦始皇陵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周边环境管控、异地搬迁、旅游发展等有关工作。
《条例》明确,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七类行为,包括: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标志和界碑的;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的;设置影响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户外广告和其他构筑物的;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的;违法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四类行为:进行破坏历史风貌建设工程的;建设污染秦始皇陵及其周边环境设施的;修建、仿造歪曲历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的;其他可能影响秦始皇陵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
《条例》明确,未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由临潼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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