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法院:驾校现场开庭 法官以案说法

30.10.2014  14:42
        陕西法院网讯    10月28日下午,在咸阳市驾驶员教育培训中心大厅里,200余名即将领取驾驶证的驾校学员聚精会神的旁听了秦都区法院刑庭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的庭审全过程。这是秦都法院为了加强驾驶员交通安全警示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开展的一次审判“五进”活动。

        2014年5月14日凌晨零点30分许,被告人宁宝锋酒后驾驶伪造号牌的白色大众轿车,沿秦都区秦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咸阳市公交公司门口时,与同向李峰驾驶的轿车追尾相撞,致李峰受伤。经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宁宝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2mg/100ml。法院认为,被告人宁宝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驾车肇事,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宁宝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宁宝锋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行为深感懊悔,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在场的学员们深受震撼,对肩负的交通安全责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庭审结束后,刑庭法官为驾校学员们做了一场“珍爱生命  远离酒驾”的法制教育报告。法官结合真实的危险驾驶案例和交通肇事案例,辨法析理,以案说法,深入剖析了酒后驾车的“三大心理”成因、饮酒对驾车“六个不利影响”及危险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巨大危害,细致讲解了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和法律后果,并希望学员们要牢记驾驶机动车不仅仅是一项技能,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要始终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