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法院:驾校现场开庭 法官以案说法
30.10.2014 14:4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5月14日凌晨零点30分许,被告人宁宝锋酒后驾驶伪造号牌的白色大众轿车,沿秦都区秦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咸阳市公交公司门口时,与同向李峰驾驶的轿车追尾相撞,致李峰受伤。经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宁宝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2mg/100ml。法院认为,被告人宁宝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驾车肇事,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宁宝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宁宝锋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行为深感懊悔,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在场的学员们深受震撼,对肩负的交通安全责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庭审结束后,刑庭法官为驾校学员们做了一场“珍爱生命 远离酒驾”的法制教育报告。法官结合真实的危险驾驶案例和交通肇事案例,辨法析理,以案说法,深入剖析了酒后驾车的“三大心理”成因、饮酒对驾车“六个不利影响”及危险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巨大危害,细致讲解了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和法律后果,并希望学员们要牢记驾驶机动车不仅仅是一项技能,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要始终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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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01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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