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积极探索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原则

17.09.2015  14:33

针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监督的原则、方式和手段等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的实际情况,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应对,把握尺度,切实探索民事执行监督办案原则,切实办好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同级监督原则。即对于发现的法院执行中的问题原则上由同级检察院实施监督,保持对等性、合法性,确保监督效率和效果。

有限监督原则。针对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有限性特点,该院民行科在实施民事执行监督时有所侧重、有所选择,把重点放在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涉及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被严重侵害的案件上。

沟通原则。加强与法院执行机构及执行人员的联系,和法院充分交流意见,以便及时了解案情,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意见,力求用最好的方式最大限度的解决问题。

监督与配合并重原则。在查明和纠正执行违法的同时,注重将配合融入执行监督过程,正确处理好检察监督与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和执行力的关系,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执行合法的申诉案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

(作者: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李小涛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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