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受贿获刑 同学称春节送他虫草中秋送路易十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副厅级干部、原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川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川出生于1965年8月20日,曾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移动公司”)副总经理、广州移动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后历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等职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郑川在担任广州移动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林某1(另案处理)承接了该公司大量的基站配套土建、服务厅装修、机楼装修等工程。
2012年11月,被告人郑川欲投资广东省高要市一房地产项目,遂以其外甥江某1(另案处理)投资该项目缺少资金为由,要求林某1给予支持,事后由江某1于2012年12月初、12月底、2013年1月底分三次收受林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合计人民币450万元。江某1随后将上述款项代被告人郑川投资到高要市一房地产项目。2013年5月,被告人郑川指使林某1与江某1通过倒签投资协议的形式掩盖上述款项性质。
其中,林某1的证言提到,其跟郑川是1981年高中补习班同学,郑川到了广州后,与其经常一起吃饭。从2001年开始,逢年过节,其都会给郑川送东西,春节送一盒虫草,七八万块一盒,中秋节送一瓶路易十三,每次还送五千。2004年郑川出国,送给他2万美金,2009年送给他10万元港币。从2001年开始,经郑川关照,其开始承建广州移动公司的一些工程。
此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川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郑川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郑川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郑川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粤刑终1131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被告人郑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申请排除证人林某1的证言。林某1的证言系办案人员以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非法取得,不是林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刑事判决书介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0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针对证人林某1所作证言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问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进行了法庭调查。经查:因证人林某1涉嫌行贿罪被另案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林某1的证言,部分系林某1在其行贿案中所作供述,部分系本案侦查人员向林某1所提取的证言。公诉机关共向法庭出示了林某19堂书面笔录、11份同步录音录像,其中部分笔录系由不同的侦查人员提取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人员向林某1提取证言是在专门场所依法进行,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保障了林某1的休息和饮食,未对林某1采取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林某1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神态自然,语言表达自然。同步录音录像同时显示,侦查人员在部分堂次的审讯过程中,存在提示性发问、审讯语言不文明、用语不规范等情形,但这些行为均属情节轻微,尚不足以让林某1遭受难以忍受痛苦,也不足以导致林某1作出违背自身意愿的供述,不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情形。
经比对书面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书面笔录总体上如实反映了审讯内容,书面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在主要内容上是一致的,但也看到部分笔录在部分内容上与同步录音录像有出入,没有全面准确地记录审讯内容,包括叙述的细节、叙述的顺序等,部分书面笔录由于系电脑制作,带有一定的复制粘贴痕迹。有鉴于此,对于书面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内容为准。但书面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问题,并不影响林某1证言的合法性。综上,侦查机关向证人林某1提取的证言不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不予排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郑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这份刑事判决书公布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即广东移动)一度因系统性腐败问题广为人知。
据新华网报道,自2013年开始,广东移动多名高管相继被纪检部门调查,陆续进入司法程序,有的已经判决。这些高管与社会合作商勾结,通过控制项目运作、操纵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受贿索贿,涉案者达60多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9人,违纪违法金额数以亿计。这份名单包括广东移动原董事长、总经理徐龙,广州移动公司原党委书记梁春火、广州移动公司原总经理李欣泽、广州移动公司规划技术部原总经理孙炼等。
编辑: 石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