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窑洞买卖引纷争 庭后调解化纠纷
28.11.2014 14:08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1月11日,陈国玺与齐杰庭庭经协商签订了预购石窑合同,约定齐杰庭卖给陈国玺石窑三孔,价款为每孔5万元,同年农历6-8月份交房,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随后,陈国玺分四次给付齐杰庭购窑款8.2万元。之后,因窑洞修建审批手续无法办理,齐杰庭未修建窑洞,也无法向陈国玺交付窑洞。2013年11月9日,双方经协商,解除了双方于2012年1月11日所签订的预购石窑合同,约定同年11月底齐杰庭向陈国玺退还购窑款8.2万元,到期后齐杰庭未予退还。2014年1月20日,齐杰庭承诺陈国玺所给付的购窑款8.2万元,从陈国玺付款之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并承诺于同年2月底退还清。到期后,被齐杰庭未予退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窑款8.2万元、利息3.444万元,共计11.644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还与村、组干部等多方联动调解,但均因双方差距较大而未达成协议。承办法官遂决定按程序开庭审理,因为之前做调解工作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所缓和,承办法官决定在庭审结束后再次组织一次调解,分别采取“面对面”和“背对背”的调解模式来做工作,争取将纠纷化解于庭前。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实际利益及诉讼成本入手,不断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还从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入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讲解,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话语使得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齐杰庭退还原告陈国玺购窑款8.2万元、利息3万元,共计11.2万元,于2014年12月4日前给付清。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十分满意。
本文来源: 法院
28.11.201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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