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就要立人民群众需要之法
有法可依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多年来,省政府不断创新立法机制,坚持“开门立法”,立足省情,回应人民群众的热切关注,立群众需要之法,立社会需要之法,精品迭出,2004年至2013年,共向省人大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104件,制定或修改省政府规章86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制保障,形成了特点鲜明的“陕西立法”。
特点一:“开门立法”重民意。掀开神秘面纱,不再“闭门造法”,让群众参与立法全过程,是省政府始终坚持的立法理念。每年的9月份,作为政府立法的起草审核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就会在各类媒体上,向社会征集来年立法项目,即使个人也可以提出建议,改变了由部门提议的单一渠道,使得立法项目更符合实践之需。立法草案也全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来信等多种方式便捷地提出建议。在传统的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等基础上,更注重实地调研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特点二:关注民生立良法。立法选项以发展和改善民生为重。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价值取向。《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管理办法》、《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正在人大审议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则从各个方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陕西省果业条例》等旨在改善民生,建设富裕陕西。
特点三:突出特色促发展。陕西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地理位置独特,科技力量雄厚。立法工作从省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陕西省非物质遗产条例》、《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责任事故》等体现了对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等突出了对以秦岭、渭河为代表的生态环境保护。《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突出了促进科技大省向科技强省的转变。
特点四:程序严格,勇于说“不”。为了防止部门揽权现行立法机制,很容易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部门利益痕迹较重的倾向,省政府法制办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严格依立法程序办理立法项目,对不合适的规定勇于说“不”,最大限度地保护老百姓权益。同时,尝试自己直接组织起草法规规章草案。2006年,制定《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时,向社会公开征集起草单位,在众多报名单位中严格审查,经公开评审,确定2个社会组织分别起草。省法制办综合两家法规草案之长,经反复修改论证和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一部符合省情的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管理部门多,起草难度大。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担任召集人,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五易其稿,终于出台了一部极具地方特色、并在全国具有相当影响的地方性法规。 (来源:2014年10月19日陕西日报,记者: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