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下月跨入“国五”时代《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解读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执行“国五”排放标准的意义
执行“国五”排放标准,有利于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国四”排放标准车辆相比,汽油车在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指标上严格了25%,新增了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NMHC)和对缸内直喷的汽油车的颗粒物浓度(PM)的检测标准。柴油车在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指标上严格了28%,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HC+ NOX)总和指标严格了23%,特别是柴油车的颗粒物浓度(PM)限值指标上严格了82%。污染物排放限值指标的严格对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意义重大。
执行“国五”排放标准,有利于削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西安市执行“国四”排放标准一年削减氮氧化物1637吨,车用油品升级削减氮氧化物734吨。执行“国五”排放标准配套“国五”油品能削减氮氧化物2500吨以上。西安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加油站供应的车用汽柴油已经全部达到“国五”标准。
执行“国五”排放标准,有利于控制外地高排放高污染车辆的转入。西安市执行“国五”排放标准,达不到“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不予注册登记,外地转入车辆达不到“国五”排放标准的也不予转入登记。这对于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有哪些危害?
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多达上百种,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其排放主要集中在离地面1米左右的低层空间,正处在人的呼吸带附近,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且持久的危害,对生态环境有直接的、持续的污染和破坏。
人体吸入低浓度的一氧化碳会出现头痛、头晕等中毒现象,过量吸入会导致死亡;碳氢化合物中包含多种如环芳烃成分的致癌物质;氮氧化物会引起人体中枢神经的瘫痪和痉挛。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硫化物等是造成酸雨、雾霾等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碳氢化合物与氮氧化物在强烈日光的作用下极易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毒性较大的光化学烟雾,对人体呼吸系统、视觉系统产生较大伤害。
三、西安市执行“国五”排放标准分三步走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可消耗燃料为柴油的除外)、轻型两用燃料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部分重型柴油车(仅限客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此处所指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是不包含可消耗燃料为柴油的车型;对客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同步执行“国五”排放标准。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两用燃料车、重型单一气体燃料车,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由于国家没有出台重型汽油车、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对应的“国五”排放标准,所以这两种车型暂不执行“国五”排放标准,待国家出台新标准后遵照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入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可消耗燃料为柴油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
四、在用车不受“国五”排放标准影响
执行“国五”排放标准,对在用车没有任何影响。原则上是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也就是说,从2017年1月1日起购买的新车及外地转入西安市车辆应执行“国五”排放标准要求;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车交易和过户,不受执行“国五”排放标准的影响。
五、外地转入车辆需执行“国五”排放标准
2017年1月1日起,西安市对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不予注册和转入登记。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这里“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黄标车和老旧车。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规定,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
从2017年1月1日起,未达到国家执行的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原则上属于老旧车。而老旧车和黄标车是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不符合二手车迁入政策。
六、严把销售与注册登记环节
销售环节: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销售未达到本市执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注册登记环节: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市公安局按照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生产、销售企业
如何执行“国五”排放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的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提前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车型,确保在执行“国五”排放标准时能够保障销售。
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市政府《通告》的有关规定。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八、消费者在购车环节应注意哪些问题?
自2017年1月1日起,消费者在购买新车和外地转入西安市的车辆时,须对照标准。首先需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西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a.gov.cn或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xaepb.gov.cn查询达标车型目录,确认购买的车型在“国五”排放标准车型目录之中。否则,将无法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
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不到的机动车,消费者可以向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申请查询。咨询电话:029-85459074。
九、各类车型定义
执行“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车型,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和《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19755-2016)中定义的车型。
轻型汽油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能够至少从可消耗的燃料和可再充电/能量储存装置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两用燃料车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属于轻型两用燃料车,超过3500kg的属于重型两用燃料车;
单一气体燃料车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汽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属于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超过3500kg的属于重型单一气体燃料车;
轻型柴油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1类、M2类和N1类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重型柴油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M2类、M3类以及N2类、N3类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十、“国五”与“国四”排放限值比对表
(以第一类车为例)
(注:第一类车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车。如:私家车、出租车等)
来源: 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