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起纠纷 互谅互让共担责

04.01.2015  14:57
        陕西法院网讯  房屋买受人和出卖人因房屋买卖违约金的问题产生纠纷,因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长时间就违约金的问题未达成一致。2014年12月30日,阎良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出卖人当场退回了买方1500元。

        2014年9月,孙强与王花、张荣就购买阎良某小区房屋事宜口头达成一致,双方约定二被告以4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孙强。嗣后,孙强向王花支付了定金3000元,王花出具收条一张,载明:“如若反悔,双方双倍返还,买方于10月9日前交于卖方首付款14万元。”同年10月8日,孙强如约将14万(含定金)交于王花、张荣。接下来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双方因未就下余款项的给付时间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最终王花、张荣退还了孙强的137000元。而孙强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约,就将王花和张荣诉至法院,要求王花、张荣返还定金3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

        庭审中,因房款给付问题,双方情绪十分对立,各自在法庭上陈述着自己的委屈。二王花、张荣表示当初双方约定2个月支付下余房款,但孙强不但没有给付,更不主动联系他们,反而是作为出卖方的王花、张荣积极主动与孙强进行协商,况且为了恪守与孙强的约定,王花、张荣告拒绝了其他更高条件的购房人,并支付了物业、取暖等费用,因此坚决不同意返还定金。而孙强则认为当初买房是为了结婚使用,王花、张荣明知他是公积金贷款,又怎么可能是约定2个月时间。因此孙强认为是王花、张荣违约了,应该由其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为了避免双方矛盾升级,进一步引发双方的偏见和不满,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待双方情绪平稳后,承办法官又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告知双方能走进法院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对此双方均有责任。经过承办人员反反复复近三个小时的努力,最终孙强与王花、张荣达成一致,王花、张荣同意返还原告孙强1500元,并现场进行了履行。

该案也为经济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敲响警钟,办案法官建议进行经济活动时,口头商量一致后一定要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就金额、给付方式等重要条款进行明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