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12类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5.06.2017  16:44

昨天,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将于7月1日起施行。12类人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了。 

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六)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十二)职工为非西安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职工退休提取有新规定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结合西安退休职工的实际情况,职工退休提取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对于年满60周岁的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年满55周岁并且个人公积金已停缴、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女性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未达上述年龄,但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职工,提取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限延长 

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公房、二手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旧的《细则》规定:“提取时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提取需要证明材料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本报记者张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