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增强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主体责任,近日,紫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紫阳县建设工程管理问责办法》,为确保全县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获取了“尚方宝剑”。
该《办法》明确规定,凡在该县境内进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设开工之日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后期间的施工活动,均适用此办法;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发生一次的对施工单位(企业)按中标价的2‰收取违约金;发生两次,对施工单位(企业)按中标价的5‰收取违约金;发生三次,对施工单位(企业)按中标价的10‰收取违约金;发生四次,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入施工单位(企业)、建造师、信用档案,取消其在紫阳境内三年投标资格;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发生一次,扣减监理单位5%的监理费;发生两次,扣减监理单位10%的监理费;发生三次,扣减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发生四次,终止合同,取消其公司及监理人员在紫阳境内三年监理资格。
与此同时,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现场管理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收取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和扣减的监理费,由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中心按规定负责上缴财政专户。(孙晨阳 通讯员 陈俊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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