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不只是追逃宣示

24.04.2015  16:44

  4月22日,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在这些外逃人员可能逃往的国家和地区之中,逃往美国的最多。(《北京青年报》4月23日)

  红色通缉令上有一些耳熟的名字,如涉贪2.532亿元的“浙江女巨贪”杨秀珠,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之子程慕阳,携数亿元公款潜逃的原中储粮河南周口直属库主任乔建军……这些人迄今仍逍遥法外,让人感慨。尽管有些人曾被红色通缉令通缉,但大部分人员系首次出现在红色通缉令中,这是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首次公布百份红色通缉令,由此可看出中央反腐的决心,以及“哪怕跑到天涯海角,也难逃惩处”的严肃宣示。

  姓名、性别、原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外逃所持证照信息、外逃时间、可能逃往的国家和地区、立案单位、涉嫌罪名、发布红色通缉令时间和红色通缉令号码,百名外逃人员的信息悉数公布,说明我国对他们的情况尽在掌握之中,这不仅可震慑外逃人员,也为国内某些图谋外逃的人员敲响了警钟,还能动员公众举报和参与追逃。

  在为发布红色通缉令点赞的同时,也更应该看到其背后的现实命题。

  比如,百人中2013年外逃的最多,高达12人,这或许是因为十八大以来反腐呈高压之势,一些人看风向不对便溜之大吉。值得注意的是,百人中,四分之一拥有多个护照,其中,深圳玉威实业公司总经理朱海平、浙江昌大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邱耿敏各拥有5本护照。这些人之所以外逃得逞,显然与其拥有多个护照大有关系,这就说明需要强化监管护照。

  还比如,百名外逃人员中逃往美国的最多,共计40人;逃往加拿大的次之,为26人;而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新加坡,也是相对集中的逃往地。他们之所以以美国为首选,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中美尚未签订引渡条约。前不久,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称,美国法律规定只有在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合作,即使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国也认为不能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此外,2013年6月,中国与加拿大谈判完成“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但尚未正式签署。中国早就和澳大利亚签订了引渡条约,中方虽已通过,但澳大利亚议会尚未予以批准。诸如此类的制度性障碍,使一些贪官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当成犯罪避风塘。但随着中外合作反腐的持续推进,贪官不可能永远逃下去。

  再比如,此次公布的百名人员中,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一把手”的多达48人。另据统计,涉贪涉受贿比例超60%。这同样值得警惕。对一把手的监督,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有的一把手,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决策“一张纸”,对其缺乏足够制衡,不仅容易贪腐,还容易造成决策失误。一旦贪腐,后果严重。

  当然,并非只有一把手才会腐败,权力不受监督,清水衙门也可刮出油水。上述通缉令中的李华波,就是“小官巨贪”的突出例子,他曾任江西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涉嫌卷走9400万元公款,2011年举家逃到新加坡。更耐人寻味的是,通缉令中并非全是贪官,还有一名副教授——云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郭欣,隐瞒犯罪所得,逃亡美国;还有普通职工——原江苏省交通厅职工刘全洲,涉嫌贪污,2002年3月外逃。这些“小喽啰”也上了通缉令,告诫各方“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犯罪,犯罪了就不会让你逍遥”。

  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副局长段大启表示:“红色通缉令一经发布以后,具有全球布控的效果。”有了红色通缉令并不等于这些人很快就会被抓获,但外逃人员的好日子不会太多了,他们最好的出路就是自首。红色通缉令一方面通过布控,有助于将外逃人员抓获;另一方面也提醒监管部门,要扎紧制度篱笆,不让相关人员有机会外逃。(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