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纪委通报20起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
据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山西省纪委通报20起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其中:涉及阳泉7起、吕梁8起、晋城5起。
1.阳泉市城区社区服务中心原负责人吕志辉骗取社保资金案。
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吕志辉伙同他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失业保险资金17万元。2015年2月2日,城区纪委给予吕志辉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盂县西潘乡车谷村原支部书记张金柱等3人套取水利专项资金案。
2009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车谷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张金柱与村委副主任韩双寿、会计胡乃喜共谋,通过签订四份虚假合同,套取水利专项资金11.2万元。2015年4月23日,盂县纪委给予张金柱、韩双寿、胡乃喜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盂县孙家庄镇土塔村原党支部书记赵书如、支委赵学成、王保全等3人骗取惠农资金案。
2013年赵书如、赵学成和王保全三人利用职务之便,编制虚假手续申报种粮大户,骗取国家种粮大户项目奖补资金4.5万元。2015年4月20日,盂县纪委给予赵书如、王保全、赵学成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平定县巨城镇上盘石村原村委会主任王润年挪用集体资金案。
王润年在担任上盘石村主任期间,挪用蔬菜大棚补助款20万元。2015年5月27日,平定县纪委给予王润年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平定县冠山镇常家沟村原党支部书记赵发林、村委会主任韩军违反财经纪律案。
赵发林、韩军在本村开发楼房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在村财务借款93.8万元;坐收坐支村民购房款等各项收入308.8万元;擅自优惠房款16.3万元。2015年3月20日,平定县纪委给予赵发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5年5月6日给予韩军开除党籍处分。
6.平定县张庄镇石洼村党支部书记王志华、原党支部书记王建红、会计王志刚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
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王建红、王志华虚开发票将4万元转付他人;擅自变卖冬季取暖用煤,共同侵占集体资金2000元;财务违规列支香烟103条14260元。2015年5月27日,平定县纪委给予王建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志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王志刚挪用集体资金10万元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阳泉经济开发区王珑村原村委会主任刘建平职务侵占案。
2008年至2013年,刘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将某公司应上交村委会的65.3万元占为己有。2015年1月8日,阳泉经济开发区纪工委给予刘建平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离石区枣林乡原党委副书记、乡长郭光辉受贿案。
2011年9月,郭光辉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妻子名下价值15.47万元的荣威牌车高价抵顶给辖区内的井龙煤业公司,并要求该公司给自己账户转入27.28万元,变相索贿11.81万元。给予郭光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岚县梁家庄乡原副乡长尹新荣、原草城村报账员杨区平贪污案。
2010年至2011年,山西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征用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土地期间,杨区平利用其参与草城村征地工作职务之便,虚报征地附着物油松8000株,骗取补偿款36万元。2011年,杨区平、尹新荣共谋增加8000株油松的高度,将补偿款36万元增加为80万元,尹新荣从中分得28万,杨区平分得48万元。给予尹新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杨区平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离石区枣林乡原乡长助理刘爱国贪污、受贿案。
2011年6月,刘爱国利用职务之便,以“西气东输”垫支款名义向马家塔村村委主任杨某索要15万元,并将其中9.2万元据为己有;2011年在马家塔村修建饮水工程时,以工程保证金名义向工程负责人索取贿赂3万元,向马家塔村村委主任杨某索取贿赂7.7万元。给予刘爱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石楼县义牒镇原党委书记郑守祥,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王立国贪污案。
郑守祥在任石楼县义牒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29.08万元;郑守祥伙同义牒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立国共同贪污扶贫资金30万元;郑守祥、王立国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假借他人名义承揽干果经济林工程,共同获利13.7万元予以平分;郑守祥安排王立国和时任义牒镇副镇长、会计梁计平套取扶贫资金30万元挪作他用,用于镇政府相关开支。给予郑守祥、王立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梁计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2、交城县天宁镇柰林村原村干部王占胜等五人贪污案。
2013年,交城县天宁镇柰林村时任村支部委员王占胜、时任村委委员兼出纳常艳霞、时任村委委员兼治安主任郭建强、时任村委副主任李亮、时任支部副书记王平等五人在奈林村实施街巷硬化工程之际,通过虚加路面养护费、虚报土方数量以及扣留水泥款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占为己有。其中,王占胜贪污36.4万元,常艳霞贪污19万元,郭建强和李亮共同贪污2.3392万元予以平分,王平贪污4.71万元。给予王占胜、常艳霞、王平、李亮、郭建强五人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临县城庄镇杨寨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春生、原村委主任李治文职务侵占案。
赵春生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资金12.56万元据为已有,李治文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资金15.24万元据为已有。给予赵春生、李治文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临县玉坪乡李家塔村原党支部书记曹卫东诈骗案。
2013年,曹卫东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伪造购车发票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3万元。给予曹卫东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柳林县庄上镇桃卜则村原支部委员、庄上镇供电所抄表员杜纪香贪污案。
杜纪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2011年和2012年郭家山村集中供热锅炉电费8万元据为己有。给予杜纪香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沁水县柿庄镇杨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宋士俊、报账员许剑毅职务侵占案。
2011至2014年,宋士俊利用职务之便,冒领集体10.35亩临时占地补偿款37260元占为己有;2012年至2013年,许剑毅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务工工资、虚报民用煤数量、占地面积等方式侵占65740元。宋士俊、许剑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二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沁水县胡底乡樊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樊旭亮职务侵占、违反财经纪律案。
2012年,樊旭亮利用职务之便,将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通过樊庄村某养鸡合作社拨付给该村的3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中的25000元占为己有;同年,樊旭亮未及时将晋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帮扶资金10000元缴入村集体帐内,直至2014年底才陆续将该款与村委结清。2015年4月6日,经沁水县胡底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请沁水县纪委常委会议同意,决定给予樊旭亮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沁水县郑庄镇南郎村原党支部书记崔家善职务侵占案。
2011年12月,崔家善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购买的苹果套袋数量计入神佑果树种植合作社,冒领苹果套袋补助资金42000元;采取虚报套袋数量手段,骗取苹果套袋补助资金29100元。崔家善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沁水县郑庄镇郑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赵国政失职案。
2008年8月,赵国政擅自决定修建黄板纸厂居民住宅楼;并在修建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承揽价值111612元的住宅楼附属工程。同时,赵对住宅楼房屋修建把关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工程完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万元。赵国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0、沁水县土沃乡台亭村原党支部书记吴拴虎失职、违反财经纪律案。
2006年至2007年,该村在修建境内“村村通”水泥路时,吴擅自决定给包工队虚列52万余元工程款,其中已付工程款6万余元,46万余元记入施工方往来账。吴拴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