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很重要 纳税人知多少
全国2016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啦,许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还不是很了解多。为此,税务部门整理了一些要点,来为大家梳理梳理纳税信用的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0号公告)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问:所有纳税人都会被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吗?
答:评价对象不涵盖所有纳税人,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0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会被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问:那些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答: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上述3、4、5种情况结案或办结后,在评价当年,企业可以申请补评。
问:税务机关什么时候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税务机关每年年初会启动对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当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人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问:纳税信用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进行评价,详情参见《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8号公告)。
问:评价结果发布后就不能变了吗?
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后,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补评。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级的,也将依法进行相应调整。因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本报记者 白圩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