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技术规范实现监测标准化

28.09.2015  15:13

 

  ◆罗岳平 潘海婷 黄钟霆 林海兰

 

  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指出,环境监测存在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等突出问题,明确要求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统一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为何缺乏可比性?

 

  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常受诟病,其主要原因是各部门在监测中采用的技术路径和手段存在差异。

 

  首先,点位布设不同。各部门一般依托已有设施新增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以地表水监测为例,水利部门原有的水文监测网络比较完整,以其为基础,近年新增和强化了水质监测内容,其布点就与水文站相一致。而环保部门的水质监测布点往往考虑行政交界断面、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要污染源汇入、重要支流汇入等因素。这两套体系基本没有交集,监测结果有差别在所难免。

 

  在环境空气监测领域,气象部门原本布设了很多气象观测站,近年则普遍以此为站点开展酸雨和PM2.5的监测。环保部门则是从保护人体健康角度考虑,分别在工业区、生活区、混合区、文教区等局部地区开展PM2.5监测。由于设计理念完全不同,监测点位很少重合。只有气象雷达观测站一般建在生态环境较好的山头,具有环保部门需要的PM2.5背景监测价值。

 

  农业、国土等部门开展农田环境、地球化学等性质的土壤监测布点自成体系,与环保部门的网格布点在网格起点、尺寸等方面均不同。而且土壤不如水、大气等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强,点位相隔100米就有可能监测数值迥异。

 

  其次,样品采集方式不同。一是采样方案决定监测结果是否具有比较价值。二是在河流、湖泊采集地表水样,各部门对什么情况下设断面,左、中、右采样,以及采样深度等执行不尽相同的标准。三是地下水样品采集方面,有的钻孔取水,有的则用水井取水,样品自然缺少可比性。四是土壤样品采集也有多种选择,既有单点采样,也有梅花形、蛇形等采集混合样。采样深度也不尽相同。

 

  第三,样品前处理也会导致数据差异。样品采集后,要进行一系列的物理或化学前处理,方法不一样,不可避免地又引入一些差异。例如,采集水样后,有的静置半小时后加酸,有的不静置即加酸。毫无疑问,静置半小时会使较大颗粒悬浮物沉降到底部,吸附其上的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相应从上清液中去除,导致监测结果偏低。

 

  土壤监测中,要求土壤样品置于风干盘中自然风干。若考虑风干过程中有大气降尘污染、微生物降解、光降解等影响,则监测结果会不同程度偏离真值。

 

  对大气监测,尤其是PM2.5监测,是否对采样管内的

 

  气体进行恒温加热直接影响到监测结果。

 

  化学前处理更易引入误差。以土壤重金属铬监测为例,化学前处理有多种方式,方式不一样,误差可在20%以上,最高甚至可达65%,而这些方法在不同部门都有应用。

 

  第四,评价标准导致的差异。以粪大肠菌群指标为例,其可用来反映生活污水或畜禽养殖污水对水体的污染程度。对人体直接接触的水域,应严格限制粪大肠菌群,对其他用途的水体则不产生影响,尤其是供水生产过程中有消毒工艺,专门杀灭粪大肠菌群。因此,环保部门倾向于将其仅作为评价水体卫生状况的指标而不纳入达标评价,水利部门则一直将其列为达标指标,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对某条河流,环保部门公布的水质达标率至少在90%以上,而水利部门反映出来的是只有20%~30%的达标率。

 

  总氮、总磷同样是分歧很大的评价指标。总氮、总磷本身的生物毒性并不大,但导致流动性差的水体发生富营养化而引起藻类大量生长后会带来藻毒素污染等次生环境危害。其用来评价水体营养状态是合适的,但用来判定水质类别则意义不大,甚至会导致认识上的混乱。而对于河流型水库及过水性湖泊的水质评价标准,仍存有争议。水利部门采用监测点位与河长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而环保部门采用点位合格率概念,也是监测结果不可比的重要原因。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化怎么实现?

 

  环境监测是环环相扣的流水作业,只有每个环节都处于完全受控状态,才能保证最终监测结果的唯一性。为此,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并要求各部门共同遵守。

 

  首先,进一步提高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特点相继出台了大量有关环境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各自领域发挥了作用,但条块分割、兼容性不好带来的后果也是有目共睹的。如果部门间的生态环境监测继续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那么就很难形成部门协同合力。建议将相同监测内容的不同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全面清理,整合成各部门都能接受,最终各部门也必须执行的权威的、唯一的国家技术准则与标准。

 

  完整的环境监测是分段式完成的,要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整合重复、矛盾的规定,补充缺失的规定,确保监测全过程的工作均有据可依。如果每个阶段引进一点误差,结果将偏离真值很远。每个工作阶段无差错,才能保证监测结果最大可能地接近真值。

 

  对一些倍受争议的操作程序,应在系统研究后得出科学结论。如地表水是否要静置半小时后再加酸处理的问题:对高含沙地表水,不静置沉淀会影响后面的操作;对其他较洁净的地表水静置半小时后取样,相当于拟合了自然界的沉淀自净作用,表明自然状态下这部分吸附于较大颗粒的污染物可以通过自然沉降从水中去除,不予监测未尝不可。应开展比较研究,给出明确、统一的分类处理意见。

 

  其次,全面、客观设置监测指标。为全面了解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其面临的威胁,监测指标多多益善。然而,实际监测中设置的监测指标和范围往往受当时技术、经济条件所限,必须确保技术可行、成本可控。

 

  从现状看,各部门关注的监测指标不尽相同。地表水109项和住建部门供水106项,总项数只相差3项 ,但仔细对照,污染物种类相差很大。重金属元素相对固定,有机污染物因种类繁多,到底哪些应纳入关注视野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应开展部门协调,对使用量大或危害大的有机污染物共同监测。有机污染物监测复杂,建议非典型的指标不纳入常规监测,而以专项调查等为主。

 

  确定监测指标要强调对其认识成熟。某些除草剂或杀虫剂,国外有使用,国内闻所未闻,就不应跟风监测,应由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名录信息。对其他监测指标也要逐一审查,讲得清控制这个指标的来龙去脉,监测资源要配置到关键、核心指标上。先做扎实基础监测项目,随着认识深入,成熟一批则增加一批。

 

  每项监测指标都要自成体系,说清监测这项指标的意义是什么,是测总量还是某种形态,确定相对应的分析方法,评价监测结果等。只有把每项监测指标都摸透,组合而成的全指标体系才是经得起检验的。

 

  针对每项监测指标,要加强分析方法等效性的验证。一项监测指标要有多种分析方法,以方便不同层级的实验室选用。但这些分析方法应是等效的,也就是不管采用ICP-MS等大型仪器,还是基础的分光光度法,在合理的浓度区间,其分析结果应相当,不能打架和干扰真相。

 

  第三,正确处理环境监测的共性与个性问题。加强监测点位管理,统一监测标准,是从源头控制部门间监测结果存在系统误差的根本措施。各部门都应主动利用统一的监测平台开展工作,自觉服从管理。统一标准有利于形成共识,并提高数据的综合利用水平。每个部门都可从公共平台获取所需信息,也可将自己获得的数据按规定程序上传,进一步丰富平台信息。

   

  常规监测规范化和标准化并不排斥各部门开展个性化的专业监测。常规监测受人员、经费、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往往是粗线条、大网格的,局部环境问题有可能被疏漏。其他由各部门主导的专项监测完全可以以常规网络为基础,增加点位和监测指标,将结果及时整合、上传后,使数据库更加完善。

 

  统一环境监测标准在理念上易被接受,但在环境监测资源高度分散的情况下,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困难仍然很多。权威国家标准的出台有待时日。部门间监测资源的调整优化存在阻力,监测信息共享、发布等机制也需要建立与完善。环境监测标准化的过程肯定是曲折的,但是如果没有完整的水、气、土壤、噪声等监测网络,并按标准开展监测,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就始终存在不全面、不客观的隐患。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点位和指标两个全覆盖的网络建设。

 

  作者单位: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