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网》:我省对网络订餐立规矩 元旦起实施
陕西 网记者 11月21日 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为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该局出台了《陕西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第三方平台和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者责任等方面为网络定餐立规矩。该《办法》将于 2017年1月1日 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管辖范围内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订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该《办法》规定,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第三方平台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交易网站在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将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开。对于2016年12月1日前已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交易网站,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办法》要求,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其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许可证核准的一致。并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档案,规范和加强入网餐饮经营服务者主体资质审查,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食品安全制度、联系方式等关键项目进行核实,并到网络订餐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并建立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定期巡查制度。同时将平台中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信息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并进行实地核查,信息不符的不得上网。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办法》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资质和与网络订餐相关的经营行为,以及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物流的送餐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可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而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方平台拒绝配合执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逐级上报,由省食品药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南楠 张伟峰 李斌 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