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通过网络二手交易信息盗窃他人财物获刑
21.05.2015 13:08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8月14日,王某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樊军(化名)发布的出售一辆二手申宗牌摩托车的信息,随即心生非法占有该车的念头。次日,王某便联系樊军谎称欲购买该车,二人于8月16日在约定地点看车后共同前往附近摩托车维修点调试车辆。之后,王某以钱未带够、需要去朋友处借钱为由,骑摩托车载樊军前往西安市东仪路一社区门口,并谎称其朋友就住在社区门口边的一栋单元楼上,表示自己骑着摩托车不便,让樊军在楼底帮忙喊一下。丝毫没有防范的樊军相信了王某的话,帮忙进去找人,后王某待樊军进社区找人之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00元。
几天后,王某又在“58同城”网上看到黎浩(化名)发布了出售一辆南爵牌公路赛摩托车的信息,再次心生盗窃之念,后其约黎浩见面。2014年8月21日21时许,王某驾驶之前盗窃来的申宗牌摩托车与黎浩在一超市门口见面,王某要求试驾,并将申宗牌摩托车留下作抵押,骗取黎浩同意后,王某趁试驾之机驾车逃离现场,此次所盗摩托车价值为5200元。王某盗窃的两辆摩托车价值共计8700元。同年10月1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所盗两辆摩托车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大家通过网络发布出售信息进行交易时,应提高防范意识,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好个人财物,如对方以试驾、试用为由使财物脱离监管时,最好让对方留下可用以担保的物品,防止个人财产受损。
本文来源: 法院
21.05.2015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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