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仿真枪判无期 专家:量刑过重

24.09.2015  08:53

  四川一19岁男子从台湾网购24支仿真枪二审被判无期,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刑法专家和律师,律师对案件定性提出了质疑,专家认为本案判决量刑过重,《刑法》修正案九已经通过人大审议,等待实施,法院应该按照新的量刑标准判决。

  走私武器被判无期有法律依据

  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昔龙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有财产。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十支以上的” 为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这就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9岁少年从海外网购24支仿真枪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的法律依据。

  走私武器?律师质疑定罪问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表示,本案定性问题值得推敲。除后续走私(《刑法》第155条)外,走私罪通常发生在通关环节,表现为绕关、骗关等。 杨照东认为,本案中,作为买者,向海关报关的应该不是被告人,而是他人,如果事实确如此,被告人因没有实施前述行为而不构成走私武器罪。被告人只是购买枪支,其行为与走私无关。应该认定为非法购买枪支罪(《刑法》第125条),量刑幅度在10年至死刑之间。

  量刑过重!律师建议报请最高法减轻处罚

  杨照东认为,本案中认定20支仿真枪为枪支,如果构成走私武器罪,按照现行规定,应该判处无期徒刑(10支即达无期的标准)。如果考虑到具体情节,认为判无期过重,需报请最高法院,做特别减轻处罚。 许昔龙表示,结合涉案的特殊情况,从宽严相济的角度出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其无期徒刑是量刑畸重的,原判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早在2007年,轰动一时的广东许霆盗窃ATM机一案,原来是也是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但这样的判决难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社会舆论哗然,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专家:量刑标准应参考新修订的“刑九” 调整为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对于本案的判决提出异议,“不明白当地法院为什么这么急急忙忙的出这个判决,如果说有审限,法院完全可向上级申请,将期限延长;如果说一定要现在判决,完全可以依照已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的量刑标准来判决。现在法院的这种判决结果就是法官在死搬教条。”谈到福建省高级法院的判决结果,洪道德作出如上表示。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罪的死刑,那么无期徒刑就是这一罪名的最高刑期了,洪道德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对这种犯罪的量刑做出了重大调整,而且这个法律已经通过了,在等待生效日期的到来,就这个案件的情节来讲是否需要判最高刑?虽然新的法律条文还不能使用,但是量刑的标准可以按照新修定的法律来判,量刑应该调整为有期徒刑。” (杨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