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用法治精神建设现代政府
昨日上午,新当选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新一届政府要实现持续发展经济、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这三项任务,需要有建设创新政府、建设廉洁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这三大保障,而建设法治政府尤为根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
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可以说是把法律放在了神圣的位置,而这本是法律应获得的位置。在一定意义上,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其中,又以法治政府的建设为关键。当然,与其说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实现须以法治政府的建成为前提,不如说三者乃是一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构建的关系,但人们不能想象的是,没有法治精神的政府何以能孕育、催生、发展法治经济或法治社会。
用法治精神建设现代政府,意味着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必须置于法治精神之下。政府的存在形态、行为方式及其变动,都必须用法律加以确定,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在法治状态中,政府的权力是法定的,不是自己想要多大就有多大;政府的责任义务是法定的,不是自己想承担多少就是多少;政府的组织架构是法定的,不是自己想设几个部门就设几个部门;政府的开支是法定的,不是自己想花多少就是多少;等等。建设法治政府,归结为一句话,就是把政府装进法治的笼子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的自由意志受到法律约束,更多地表现为削权,称之为政府的“自我革命”并不为过,“甚至有割腕的感觉”,所以必得有“壮士断腕的决心”。
若以法治精神衡量政府的现状,可谓任重而道远。李克强总理说自己在地方调研的时候,“常听到这样的抱怨,办个事、创个业要盖几十个公章,群众说恼火得很”。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类似的抱怨也时有耳闻。有的地方政府似乎少有法治观念,连出台的红头文件也往往涉嫌违法,而少数地方官员法治意识淡漠,动辄粗暴行政,更是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声誉。一些地方政府不合理乃至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或是历史的产物,或是行政领导随心所欲的创设,而没有经过法治精神的审视,却往往成为具体行政的基础。因此,建设法治政府,首要的是政府制度建设必须合乎法治精神,在法律面前,行政权力必须保持必要的谦卑。
完善合乎法治精神的规章制度固然重要,更重要的还在于严格照制度办事。如今人们抱怨得多的似乎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不能得到严格遵守,特别是行政权力不能得到法律的应有规制。法律是用来调整规范现实的,是为公民保驾护航的,但在一些时候,法律却成了权力的奴仆,似乎同样需要保驾护航。法律失灵,正是法律没有真正确立权威的表现。人亡政息的现象表明,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并未得到普遍信仰,因此才会不断发生一些好的制度、好的做法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或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再好的制度也要人来执行、去捍卫。人是构成政府诸多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在这个意义上,建设法治政府,就与建设具有法治精神的公务员队伍并无不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理由不成为尊崇法律、廉洁奉公的表率,“为官发财,应当两道”也是古之明训,但“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类观念仍颇有市场,这样的官员就在以实际行动动摇人们对制度的信仰。因此,以依法办事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标准,塑造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养成一事当前先评估其合法性的行政习惯,及时纠正源自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要务。(滕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