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老年人权益法明年3月施行 优待年龄为65岁
新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老年人优待年龄线保持不变,仍以65周岁划定,达到年龄线的老人可享受景点免费、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及就医优先等优待。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在西安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三部地方性法规,除了上述老年人权益保护办法,还有《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这两部条例将分别从2015年3月1日和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8年开始,我省各市逐步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政策,2005年9 月30日省人民政府出台《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将全省优待年龄确定为70 周岁。2012年5月1日,省政府出台《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进一步将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统一下调到65周岁。随着我省老龄化步伐加快,老年人优待年龄线能否下调,一直是社会讨论和关注的热点。很多市民希望在此次修订中能有所体现。在讨论中,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别优待”改为“60周岁”。
从全国来看,目前,有5个省(市)对65周岁以上、21个省(市)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乘车、体检等特别优待。今年9月26日,山东省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免费乘车,70周岁以上免购景点门票。
但是,昨日最终通过的修订草案表决稿并未采纳,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此特别作出说明,“我省是国家2012年12月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第二个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省(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老年人给予特别优待的内容及年龄确定为65周岁以上,是符合我省实际的。”
另外,会议还通过了多个人事事项,为表决通过的新任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张宁岗、省高院副院长贺佑荣、省检察院副院长高霄颁发任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