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近日,为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或3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可将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加快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优待服务动态监管,确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骨干的为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重点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通过招标、租赁、承包等方式,将公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优惠交由社会组织运营。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资本雄厚、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管理运营效益好的大型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实现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经营。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80%的农村社区。
《实施意见》要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落实老年人随迁落户政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贫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实施意见》要求,要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康复服务。对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贴。
鼓励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在省内职工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居民医保参保人群以及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人员,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