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将施行 未处理垃圾不得施肥

27.03.2015  19:48

  耕地安不安全直接关系每个人饭桌上的食品安全,陕西省省长日前签发省政府第182号令,《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处理的污泥、城乡生活垃圾等,不得作为肥料施入耕地。

  《办法》规定,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不能向耕地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未经达标处理的畜禽粪便;不能占用耕地倾倒和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不能在田间焚烧秸秆、农用薄膜等杂物。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处理的污泥、城乡生活垃圾等,不得作为肥料施入耕地。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对破坏耕地质量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已污染的耕地,地方环保部门应会同农业部门提出治理方案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对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耕地,应按法律规定调整其生产功能。

  各地还要建立耕地质量评定制度,定期开展耕地质量调查,评定耕地质量等级,并建立档案,向社会公布。

  华商记者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