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质量保护办法》5月1日起施行
01.04.2015 10:39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法》规定,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向耕地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和未经达标处理的畜禽粪便;占用耕地倾倒和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在田间焚烧秸秆、农用薄膜等杂物。
《办法》提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要求,所补充耕地质量应与被占用耕地的质量相当;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同时,《办法》还鼓励耕地使用者要积极应用秸秆还田、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以及深耕、深松、轮作、少耕免耕等耕作技术提高耕地质量。对采用了这些技术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乔佳妮)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01.04.20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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