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硫酸致他人重伤 旬阳法院一审判王开芳13年

30.07.2015  12:47

  7月2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旬阳泼硫酸毁容案件,经旬阳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开芳为自己的罪行付出沉重代价。旬阳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各项赔偿共计94321.78元。

  旬阳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开芳与原涛于1990年登记结婚,2000年7月17日,经旬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被告人王开芳暂住于原涛的职工宿舍内,后原涛以无力支付房租为由让王开芳搬走。2001年1月19日,被告人王开芳见临近春节,自己却孤单一人,认为原涛与其单位职工谭某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其家庭破裂,遂产生用硫酸报复谭某之恶念。后王开芳负案逃跑至襄樊、西安,后化名为“赵红梅”落户于西安户县。此案后经公安部督办,2014年9月15日,公安民警在户县甘亭镇七一村将被告人王开芳抓获归案。

  2002年6月3日,经旬阳县公安局(2002)140号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鉴定:被害人谭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伤残三级。

  旬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开芳因怀疑他人与其离异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其家庭破裂,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伤残三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开芳出于报复而采用泼硫酸的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理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开芳及其辩护人辩称因被害人与其离异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而导致其家庭破裂,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