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扩大新航驿站模式深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26.11.2015  12:57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汉阴县检察院在新航之家帮教基地设立检察室,大力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走出了一条汉阴社区矫正检察的新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近五年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总体情况

2011年至2015年7月汉阴县全县社区矫正人员总数为483人,呈现缓慢攀升态势, 2011年74人, 2015年108人,先后有150人被纳入帮教基地进行管理,通过安置和帮教,重新树立了自尊自信自强的生活、工作态度,均掌握了1-2门生产技术,月工资全部达到2000元以上,已很好融入到社会和家庭中,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基地帮教效果好,受到各方一致好评。五年来派驻检察室坚持每周对帮教基地进行一次巡视检察,开展法制讲课18次,进行教育谈话213次,针对社区矫正活动先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3份,检察建议书15份。

二、探索社区矫正检察的具体做法

面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社区矫正人员管理不便、就业障碍、生活困难、改造措施单一、无法融入社会、法律规定不明确、检察监督乏力等核心难题,我院紧密结合汉阴检察工作实际,充分挖掘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首创的新航驿站工作模式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检察新形式,在全县范围内推广扩大新航驿站工作模式,深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一)新航之家不断发展,检察监督紧跟

为落实中央关于社会管理的一系列工作部署,积极探索管理和服务社区矫正人员,2011年4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与汉阴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就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检察社区矫正达成一致,并形成实施意见。此后依托汉阴县三石汽车服务公司为平台,成立汉阴县新航之家社区矫正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先后有38名社区矫正对象在此劳动改造学习技术,县检察院在此设立检察室,经过几年的运转,积累了经验,但也存在矫正场所少、岗位单一等不足。为此2015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县司法局和检察院在全县范围内再选择3家合适的企业单位设立“新航之家帮教基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造、就业、学技术。选取汉阴县环卫工人之家成立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改造基地,分批次对全县所有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公益劳动改造;针对全县社区矫正人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年龄较大的现状选取汉阴县平梁联合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文化程度不高的矫正对象就业基地;选择陕西中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25岁左右的年青矫正对象就业基地。形成4个基地3个特色的新局面,即在三石基地学技术,在联合基地、中昌基地就业、在公益劳动基地进行劳动改造等3个特色。同时在每个基地新设立派驻检察室,由监所科干警对帮教基地实行巡回检察开展日常工作。

(二)按照五字工作法开展同步检察监督

对帮教基地实行每周巡回检察,按照“细、严、定、控、访”的五字工作方法,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察力度,有效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一是“”,在人民法院向县司法局移交社区矫正人员资料时,检察官全程参与交接仪式,仔细查看矫正人员资料,对于法律手续齐全、资料档案完备的,监督司法局依法接收资料及人员。与每位社区矫正人员见面,详细了解其有无技能、家庭组成、收入来源等基本情况,采取自愿原则,从中筛选出进入基地的社区矫正人员。经过检察院的介入5年来,先后向基地推荐社区矫正人员57人。二是“”,全程监督进入基地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仪式。监督司法局落实告知义务,管理规定。同时依法告知检察官的工作职责,确保人人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三是“”,由检察官、司法干部、基地管理人员,共同研究矫正对象的自身特点,结合基地工作岗位的总体安排,帮助其确定具体工作岗位,制定详细的矫正方案。四是“”,检察官对基地矫正工作进行全面全程服务监控,确保按照矫正方案对矫正对象开展矫正工作,通过查看资料、谈话、定期开会、检察官授课等活动,重点监督有无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为矫正活动保驾护航。五是“访”,在矫正对象到期解教之前,联合司法干部、村干部一起到其居住地调查了解矫正对象表现情况,征求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由检察机关提出是否按期解教的书面意见,按时参加解教仪式,监督解教过程。

(三)注重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

一是在选择进入基地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时,检察院全程参与,要求基地采取自愿原则,绝不强迫其进入基地工作。所有进入基地的矫正对象在第一时间检察室要与其谈话,了解其主观上是否自愿。二是检察室定期抽查基地是否存在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检察室每周随机抽取一名在基地工作的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查阅企业工资等资料、询问基地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查明是否存在克扣矫正对象工资、基地司法干部对矫正对象有无打骂、侮辱等违法情况。三是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针对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在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时,无力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我院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达成协议,遇到请不起律师的矫正对象,以检察院名义书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进行法律帮助。同时检察室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联系,主动帮助其解决问题。如2015年6月份我院派驻中昌基地检察室了解到在该基地工作的矫正对象廖某的父亲在我县一建材厂因工致伤腰部,该企业主为其支付了一万余元医药费后,不愿再支付其他赔偿费用。了解这一情况后,汉阴县检察院院检察室立即与县劳动监察部门联系,劳动监察部门遂启动了调查程序,查明廖某的父亲在该建材厂工作期间因公致伤,属于工伤。检察官又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书,为其指派了一名资深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经过劳动仲裁后该企业主为廖某的父亲支付了35000余元的赔偿金,事后廖某代表其家属到检察室表示感谢检察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断完善检察监督形式

面对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依据单薄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缺少权力保障的难题。我院派驻检察官不等不靠,严格依照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一是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达成一致意见,明确要求基层司法所面对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必须立即整改,书面的纠违或建议,7日内必须书面回复检察院,如果没有采纳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对于不执行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人员,由检察院书面建议司法局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区别情况提出相应的口头纠正意见,对于严重违法情形直接向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如今年5月4日三石基地情报员发现双乳镇一名缓刑犯张某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检察室得到情报员汇报后,立即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发出口头纠正违法通知书,经过多方查找,在其河南的姐姐家中找到张某,最终县司法局对张某进行一次书面警告处罚,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严格按照司法所的要求改造。针对此事件暴露出来的双乳镇司法所干部履职不力问题,我院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追究司法干部的工作责任,县司法局对这名干部进行了警示教育训诫,并在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第二季度会议上予以通报批评,在全县司法系统引起强烈反响,司法干部们纷纷表态,今后在社区矫正中一定严格认真履职,杜绝发生失职渎职现象。三是检察官定期给社区矫正干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讲课,解决检察监督权威性问题。检察官每月抽出一天时间对全县所有社区矫正干部重点讲解受贿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与社区矫正活动关系密切的职务犯罪罪名,使每一名社区矫正干部时刻明白自身工作职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明白如果不执行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因此触犯刑法,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此举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五)建立考核制度,增强派驻检察人员责任意识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增强检察人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意识。定期组织检察人员学习各类社区矫正法律规定、廉洁自律规定,改变重惩罚轻教育和重教育轻惩罚两种错误意识,全面树立教育与惩罚并重的意识。二是将派驻检察室工作纳入全院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明确派驻检察室工作任务和目标,严格执行各项奖惩措施。三是纪检组不定期抽查检察室的各项工作。我院纪检组组成暗访组对派驻检察室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走访基地企业主、与矫正对象、司法干部座谈,调查了解派驻检察官的廉洁自律情况,对违法违纪检察人员严肃处理。

我院以“新航之家检察室”为切入点,探索社区矫正检察新尝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工作措施较粗,检察监督力度不大等问题,《社区矫正法》可能今年颁布,我们将认真学习,忠实履职,把我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作者: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开富 编辑:胡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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