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试点药品价格谈判 降价部分全部让利群众

31.10.2014  11:19

  为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我省要求各级医院加大基本药物使用比率,同时开展药品采购价格谈判试点,进一步降低药价。

  陕西省卫计委要求,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规格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不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发现超范围、超比例使用药物等违规行为,对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目录外药品,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我省将在宝鸡市开展药品采购价格谈判试点。以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为上限,按照“保证质量、让利百姓”的原则,由市县药品“三统一”管理机构与入围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实现量价挂钩,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药品降价部分必须全部让利于群众,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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