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解决一起21人烦心事

19.09.2014  18:09

金牌调解化纠纷  售票人员表感恩

9月12日上午,西安市某中巴车队的售票员一行21人来到莲湖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核对自己的经济补偿金。售票员们围住人民调解员老米七嘴八舌地诉说着他们与其所在车队之间的利益纠纷。原本安静的大厅 “热闹”非凡。

事情的原委还得追溯到两周前。两周前,西安市某中巴车队的21位售票员集体到莲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诉说她们的困难,称公交公司将售票制改为刷卡制,并在毫无告知的情况下要硬生生辞退这些售票人员。劳动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后建议她们到莲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做诉前调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后,主动了解情况。原来该中巴车队全部更换成为刷卡公交,并决定将不再聘用售票人员,而这一举动引起了员工的不满。而且,该公司与售票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承担他们的社会保险。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使得调解陷于困境。调解员们反复研究,仔细商量,决定另辟蹊径,寻求解决双方“疙瘩”的办法。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详细询问每位售票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工资情况、参保情况、有何诉求等。在交谈中这些售票员们表示目前上班的工资仅能维持家里的日常生活开支,现在不知情无理由辞退她们是对她们一个不小的打击,随之又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工作,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活上都要承受着非常大的压力。同时,调解员也与公交公司进行交涉。起初,该车队不愿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费用,并认为公交公司辞退那些售票人员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是有意要辞退她们,为什么她们不理解?调解一时陷入困境,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突破口,开始拿出法律武器来维护售票员们的合法权益。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多次调解与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车队与21位售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车队对21位售票人员进行经济补偿并一次性支付。该车队表示,今后一定守法经营,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在这期间,驻莲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合议庭的法官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进一步巩固了调解的效力。

9月15日,21位售票员再次来到莲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了将近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售票员们十分感谢莲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调解员们,其中一位售票员还说道:“多亏有了你们,帮我们挽回了经济损失,你们才真正做到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调解员老米也笑着回答:“人民调解员就应该为人民办实事嘛。”(王媛)

来源:莲湖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