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法院院长带头办案作表率
30.09.2015 19:2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5年9月13日,原告惠某在莲湖区南小巷附近看到出租房屋信息,遂与被告房主王某、马某联系。两日后原告交付被告王某订金6000元,被告王某收到后向原告惠某出具收条。此后因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签订合同。原告惠某向被告马某索要订金,被告拒绝退还,原告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王某、马某返还订金6000元。
贺桂宝院长在庭前查阅了案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遂决定该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围绕房屋租赁合同未订立的原因,6000元订金是否应当返还,被告王某、马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几个焦点进行,简化庭审方式,灵活组织庭审,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同时,充分发挥院长的示范效应,带动了全院审判人员办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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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015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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