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不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仍需办理税务登记
05.07.2015 11:57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记者7月3日从省国税局获悉,在全省推行三证合一的过程中,对于有些不需办理营业执照、但却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仍然需要在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据省国税局负责人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4种情况的纳税人虽不办理营业执照,但具有法定纳税义务,仍需办理税务登记,由税收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一是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是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四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记者杨华通讯员杨丽)
责任编辑:秋雨 审核: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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