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4.2015 12:35
本文来源: 建设厅
2015年4月21日 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按照住建部安委会《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9号)要求,自即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抓好专项行动落实,促进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危大工程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专项行动突出整治以下5类危大工程: (一)基坑支护; (二)土方(隧道)开挖; (三)脚手架; (四)模板支撑体系; (五)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 三、整治内容 ( 一)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有效,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 二)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 三)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 四) 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在安全报监时提供危大工程清单。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是否参加危大工程验收等。 四、阶段安排 ( 一) 安排部署阶段: 2015年4月底之前。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存在问题,分析研究对策,精心计划安排,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保专项行动落实。 ( 二) 自查自纠阶段: 2015年5月至7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中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检查的有关情况由各相关单位和项目部填写相关表格,并存档备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帐,要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 三) 检查督导阶段: 2015年8月至11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要紧盯问题,跟踪问效,直至彻底整改。 ( 四) 总结分析阶段: 2015年12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检查的情况,提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 一) 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全面进行动员部署,迅速展开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 二) 加强检查,狠抓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县(区)级建设主管部门每月对辖区所有在建项目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对照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整治问题隐患,落实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市(区)级建设主管部门每月组织一次督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省厅计划于6月、11月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 三) 严格执法,严厉查处。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施工现场未编制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等重大隐患,一律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四) 统筹工作,有序推进。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专项行动与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考评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全面有序推进。 ( 五) 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要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区域、企业进行表扬,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在各种媒体进行曝光,积极引导各方主体扎实开展工作。 请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分别于6月25日和9月25日前,年度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厅质量安全处,好的经验和做法可随时报送。 联系人:孙海亭 电话:029-87290157 传真:029-8729402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
本文来源: 建设厅
22.04.2015 12:35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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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下午,档案局
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在北京召开
2月25日,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召开,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