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告蒙牛 法院认定蒙牛产品不存在欺诈
8月19日、9月27日,华商报连续报道了西安一市民状告蒙牛的新闻,该市民提出“调制乳”称为“牛奶”存在欺诈。今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市民状告蒙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蒙牛的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商业欺诈,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
8月13日,市民钟先生在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缨店购买了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几盒牛奶,食用后出现轻微腹泻。随后,钟先生发现牛奶盒上写着“牛奶”,而侧面的小字介绍中确显示是“调制乳”。因此,钟先生认为蒙牛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超市退还19.6元货款并且依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他500元。9月26日,新城区法院法庭审理此案。今日,新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发现,依据调制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调制乳的定义,调制乳是指“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在国家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关于乳制品方面有以下的标准:“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等”,并没有对“牛奶”的明确界定,因此牛奶只是人们对上述产品的一种通俗叫法。经检验,本案涉案同类产品符合上述国家标准。同时,调制乳产品在标签上标示一个反映其真实属性的名称,也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名称要求。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给原告的商品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商业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判决,钟先生表示接受,也会考虑上诉。他说,无论如何这个案子都对这个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些企业已经开始在包装上做出一些更改,这也是他想到达的一个目的。
华商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